图解:广元市昭化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广元市昭化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川财绩〔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全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纳入财政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是部门预算编制、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前提和基础。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时,必须填报绩效目标。
第四条 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基本支出在本年度内预期达到的对本部门正常运转的保障程度。其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使用财政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年初部门预算项目和追加项目的绩效目标。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各部门使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履职目标、具体绩效指标等。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职责分工: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管理主体,负责全区绩效目标管理、批复、监督和指导等;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编制申报、审核、汇总、公开、实施自评等。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的预算单位在设定项目、政策和编制预算的同时编制绩效目标,申报预算时一并申报绩效目标。
第七条 预算单位未编制或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或拨付资金。
第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预期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预期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包括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完成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绩效指标值又称绩效目标值,是绩效目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指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部门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进度、效益以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步骤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步骤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据、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确定总体目标。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提炼与项目相关的绩效指标。对项目支出的总体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收集参考标准,确定绩效指标值。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步骤
1.部门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纳入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首先对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确定部门总体绩效目标。结合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总体目标,并结合预算支出项目、目标任务,结合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表述。
3.确定相应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依据部门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结合各部门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将其转化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总结提炼任务实现的关键性指标,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程序
各部门项目主管、财务负责人等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由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分为预算单位审核和财政审核。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
(二)相关性审核,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审核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与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否密切相关;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三)适当性审核,包括资金匹配性和绩效合理性。审核目标与预算、与部门职责、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相适应;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一)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实质性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
(二)财政审核。区财政对口业务股室对预算单位报送绩效目标的规范、完整、合理、细化量化和内容匹配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局财政预算与绩效管理股对逻辑性复审。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区财政在批复部门(单位)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流程报批。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除涉密单位和涉密项目外),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并对上年度绩效自评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