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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额管理办法(暂行)》《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15:02: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额管理办法(暂行)》《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额管理办法(暂行)》《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额管理办法(暂行)》《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实现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人才强企”的目标,切实激发员工创新创造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广元市昭化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分层分类改革方案》(昭委办〔20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适用。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员额管理的内容包括:内设机构设置、员工总额控制、任职资格条件等。区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改革现有员工管理机制,建立员工岗位序列和按绩效考核结果取薪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与员额的管理由市京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兆建设)董事会负责,委托广元市昭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贤人力资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核定和监督由区财政局负责,重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与员额控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员额管理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二)公开竞争原则。进入企业员工必须按照岗位需要,公开选聘,坚持以市场配置为主,实行员额总额、实名制和备案制管理;竞争类企业除实行员额、实名制和备案制管理以外,其员额结合薪酬倒逼、成本控制等机制控制人员结构。

(三)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员额和中层管理职数的配置。优化岗位配备,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适时调整区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与员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企业内设机构管理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须经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及人员总数。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建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和人员控制总数。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中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参照执行,根据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

区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4—6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区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6个。竞争类企业本部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可根据企业实际,适当设立生产经营机构。企业机构人员设置以审批为准。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需要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合并设置。

新组建区属国有企业涉及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应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业务管理职能部(室)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业务、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员额或进行企业重组。



第四章  员额及管理职数



第十五条  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员额的基本依据,并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人员控制情况,核定员额总数。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参照市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额数,核定员工控制总额。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临聘人员、劳务派遣等员额外用工。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员额外用工建立岗位清单并报京兆建设审定、备案登记。原则上员额外用工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七条  新组建企业员额总数核定,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额核定,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员额控制数,其员额数优先考虑从上级企业或同一上级的所属企业空缺员额中调剂。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额控制数,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上季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县区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员额控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高管职数、中层管理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区属国有企业高管职数由区委直接管理,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办理,通过政府任命,在区财政局备案。

(二)不属于区委直接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高管职数和中层职数,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高管职数,由企业研究提出,报京兆建设审批,并按年在区财政局备案。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按员额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高管职数,提倡实行党委(党组织)班子和董事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原则上一般员额在50名以下的,高管(含财务总监)配1正2副;员额在50名至100名的,高管(含财务总监)配1正3副;员额在100 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高管职数可增加1—2名。

(四)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员额在5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5名以上的设2职(一正一副)。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中层管理职数由区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审定。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部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学历条件。

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聘用。

担任一般工作岗位的人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聘用,部分岗位还应拥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上述条件要求,对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优胜劣汰,按任职资格确定工作岗位。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由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员额配置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要求调整内设机构和员额的,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汇报下一年度内设机构和员额计划。

(二)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内设机构和年度员额计划详细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三)区财政局牵头,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后,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发文。企业员额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四)当年新组建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员额计划,或确因工作需要增员的,经区财政局审核,上报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发文。

(五)企业调整内设机构和员额计划应当说明企业近两年有关经营效益情况(政府性任务或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调整员额的主要理由、岗位分布、用工规划等情况;新组建企业还需提供有关企业设立的批复文件。

(六)确属特殊情况的,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职数和所属企业管理职数的管理。区属国有企业配备中层管理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的,须报区财政局核定职数,经核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配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内设机构和员额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员招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聘用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设机构和员额的。

(五)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管理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昭化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工作,保证国有企业新进员工基本素质,根据《广元市昭化区深化国有企业分层分类改革方案》(昭委办〔2020〕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招聘的国企正式员工,不包含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和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必须在区财政局核定的员额内进行。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区政府委派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财政局作为招聘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区属国企员工招聘的牵头管理工作。广元市昭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为执行单位,负责具体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具有专业技术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综合类(混合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由各用人企业提出,经市京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兆建设)、区财政局逐级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招聘计划,由用人企业及京兆建设制定招聘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招聘执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员工并公示。

(七)拟聘员工报区财政局备案。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由招聘执行单位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岗位说明。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

(七)其它须知事项。



第三章  招聘报名与考试



第十二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执行单位及用人企业共同组织实施,并向符合规定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经区财政局批准可放宽到2: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十四条 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可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公共科目或专业科目进行,采取何种科目进行笔试由用人企业及京兆建设研究提出,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由招聘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2至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十七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技能测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用人企业及京兆建设研究提出,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由招聘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面试应设考官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采取何种方式,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载明。 

(一)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逐轮淘汰的,只计面试成绩。



第四章  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执行单位及用人企业共同组织实施。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空缺名额,报经区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可酌情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应聘员工,由招聘执行单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用人企业办理入职手续,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受聘人员如系其它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进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企业与新进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建立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

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分为1个月、2个月、6个月。

第二十五条 新进员工合同期满后,用人企业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法定的员工辞退情形外,对绩效考核不达标、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定向引进与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员工,经用人企业考核、市京兆建设审核,区财政局研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