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21〕6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广元市昭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广元市昭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5.2 预警
5.3 火灾动态监测
5.4 火场预测预警
5.5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l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扬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元市昭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昭化区应急委员会的通知》(昭府函〔2019〕78号),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区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员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组成。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林业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经信和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体化运行,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区森林警察大队、区网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区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警察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受林业部门业务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区经信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各镇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打了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队员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技能训练和处置森林火灾工作。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预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和指导;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区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
区民兵应急连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区人武部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区民兵应急连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镇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镇调动地方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增援力量扑火时,依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5.2预警
5.2.l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收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送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微博、短(彩)信、小区广播、村村通广播等媒体,及时向涉险镇、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适时发布禁火令。
5.2.3 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镇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并强化火源管理。
(二)黄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镇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镇的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镇及有关部门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的力度和密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镇的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包镇县级领导带领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到责任区域开展蹲点督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镇及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 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镇的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做好扑火一切准备;包镇县级领导带领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到责任区域开展蹲点督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 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无人机侦察、地面嘹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气象局对火场提供天气实况和发布高火险警报;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 信息报告
5.5.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5.5.2报告规定
各镇按照“有火必报”原则,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川森防指〔2020〕14号)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报告:
(1)发生在主城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省级及以上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县区交界并对上述区域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3)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4)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一般森林火灾;
(5)在敏感时段,以及发布红色预警森林火险等级或者发生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段发生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隔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级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0.5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场动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等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区林业局组织开展林火动态监测、火场信息收集等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火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等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火势的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由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赶赴现场,成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各成员单位准备好人员、物资应急准备,随时增援。
(4)协调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收集分析舆情,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统一对外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3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火势的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专家支持、交通保障、应急保障、医疗救治、火灾监测、群众生活、灾情评估、社会治安、宣传报道、调查处理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带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做好跨区域增调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准备;
(3)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区委外宣办(区政府新闻办)加强火灾扑救的宣传,回应媒体和社会关注。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火场,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申请市级救援力量、物资增援;
(3)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和成员单位。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输送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区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 ,下达运输任务。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林业部门和各镇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各级政府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或跨县(区)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或跨县(区)森林火灾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森防指、各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要求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分级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报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3.区级森林防灭火专家名单
附件1
区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响应的工作组。
一、区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职责
区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职责: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制定扑救方案,调集各方力量,下达扑火命令,处置紧急情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重点目标的安全。
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职责:协助区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工作。
二、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组职责任务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森林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传达执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指示及部署;密切跟踪汇总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的职责、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综合调度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等;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森林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制定火灾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向省市申请调派航空救援力量及扑火装备、机具;承担区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扑救任务。
(三)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人武部、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研判火场形势,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和火场技术保障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火灾扑救技战术建议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组成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国网广元昭化供电公司、中国铁塔广元分公司及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区森防指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查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及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
(六)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组成单位: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森林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卫生院。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医疗器械、药品,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七)火灾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林业局。
组成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八)群众生活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市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九)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林业局。
组成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及时开展灾情评估,形成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十)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组成单位:区委群工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森林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及周边地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预防群体事件,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文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十二)调查处理组
牵头单位: 区公安分局。
组成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民宗局组成。
主要职责: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并形成调查报告;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森林火灾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民宗局协同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2
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及相关镇义务扑火队组成跨区域支援力量。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区消防救援大队、成员单位及镇级森林消防义务扑火队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各单位下达增援调动命令。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增援元坝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卫子镇、柏林沟镇、王家镇、昭化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2.增援昭化镇: 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元坝镇、红岩镇、卫子镇、射箭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3.增援卫子镇: 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元坝镇、柏林沟镇、王家镇、太公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4.增援虎跳镇: 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太公镇、清水镇、柏林沟镇、卫子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5.增援王家镇: 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卫子镇、柏林沟镇、磨滩镇、元坝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6.增援太公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清水镇、虎跳镇、柏林沟镇、卫子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7.增援磨滩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王家镇、柏林沟镇、卫子镇、清水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8.增援柏林沟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卫子镇、太公、王家镇、清水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9.增援红岩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昭化镇、卫子镇、元坝镇、射箭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10.增援清水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太公镇、柏林沟镇、虎跳镇、卫子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11.增援射箭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元坝镇、卫子镇、昭化镇、红岩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12.增援青牛镇:启动Ⅲ以上响应时,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 区民兵应急连、成员单位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虎跳镇、太公镇、清水镇、卫子镇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其它镇义务扑火队为第四梯队。
附件3
区级森林火灾扑救专家名单
张 琦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蒲天钧 区林业局局长
杨从文 区人武部副部长
华士强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沛纯 市气象台高级工程师 (特邀)
张绍国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克华 区林业局副局长
王德刚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王三元 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