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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5 14:56: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7月)》《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是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执行主体。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在昭化城区或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第四条 征收标准


昭化区城区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计征,征收计价标准如下:


(一)工业、物流类厂房建筑项目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


(二)其余建筑项目35元/平方米。


第五条 征收方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根据规划行政许可的总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工程因施工误差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征收对象应当主动按照变化后的实际建筑面积申请退费或补缴差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应按实际违章总面积补缴配套费后,才能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减免范围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征询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严格按照相关审签流程办理减免审批事项,最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票据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广元市昭化区住建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前出台的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