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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5 15:01:09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区政府印发了《广元市昭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昭府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出台该《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起草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7月)》、《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解读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是谁?

凡在昭化城区或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户居民修建自用住房除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和征收时间是什么?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由区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国库。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昭化区城区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计征,征收计价标准如下:

(一)工业、物流类厂房建筑项目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

(二)其余建筑项目35元/平方米。

(四)哪些情况可以减征、免征?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什么情形需要补缴?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工程因施工误差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征收对象应当主动按照变化后的实际建筑面积申请退费或补缴差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文件执行时效如何规定?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前出台的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