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规范城区祭祀行为的通告》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规范城区祭祀行为的通告
昭府规〔2023〕4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严控环境污染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昭化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规范城区祭祀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1.元坝主城区(北至原三七六二油库,东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南至区城乡环境中心,西至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公楼旁躬身路为界),昭化古城(北至古城后马路,东至古城游客中心标志石,南至古城河堤,西至红岩与大朝分岔路口)、平乐旅游区(不含新停车场)、栖凤峡旅游景区公共区域、柏林古镇(游客中心至樱花谷滨河路沿线及老街魁星街景区范围,不含岚桥广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50米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森林(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1.森林高火险期,昭化汽车产业园至卡尔城三娃子肥肠店桥头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至原柳桥乡人民政府的“三区三线”(见附件)范围内(除平乐旅游区、栖凤峡旅游景区公共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不作统一燃放要求。
2.区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Ш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规定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2.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规范城区祭祀行为相关事宜
(一)禁止在主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居民区、景区、河道边等非指定祭祀场所抛撒、焚烧冥钞、冥器等祭祀用品。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冥币等祭祀物品。
(二)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期间,需采取传统方式开展祭祀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文明祭祀点进行祭祀活动。集中祭祀点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公布。
(三)对违反文明祭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综合执法局、昭化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其他规定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和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区公安分局:110,0839—5205010;
区应急局:0839—8724696;
区市场监管局:0839—8725202
区综合执法局:0839—8723500;
昭化生态环境局:0839—8725432。
本通告有效期3年,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规范城区春节期间祭祀行为的通告》(昭府通〔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