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护我区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捉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区的决定》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我区生态安全和社全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1 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滥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1.4.2 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1.4.3 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1.4.4 破坏生态设施事故:指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两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100立方米(幼树5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3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6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4)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区或跨区、县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省市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林木数量达50-100立方米(幼树1000-5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30亩,属其它林地30-60亩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4)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 领导机构
区林业园林局设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全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林业站作好重大生态事故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王振江
副组长:张克华、张德谦、刘舜、何志辉
成 员:陈守义、许秋云、向国强、白文瀚、王汉阳、能大国、徐多荣、周清泉、黄攀、纪托未、朱光华
2.1 职责
贯彻省、市及上级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建立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我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我区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园林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2.2 办事机构
区林业园林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
2.3 现场处置组
区林业园林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及有关股室和乡镇林业站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 信息联络、后勤保障组
区林业园林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后勤保护组,负责与现场建立通讯联系、保障信息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领导。同时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2.5 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区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卫生、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必要时,有义务参与我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相互配合、协调作战,切实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物资供给、经费支持、社会稳定、责任处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
(2)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3)及时开展全区范围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
(4)畅通生态事故的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
3.2 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乡镇林业站、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3 预警发布
达到Ⅰ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橙色预警,达到Ⅱ级标准的较大生态事故为黄色预警,由区林业园林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同时由区林业园林局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向市林业园林局报告情况。
4.2 现场处置
(1)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林业园林局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区林业园林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1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区林业园林局通知各乡镇林业站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半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各乡镇林业站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调当地政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任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活动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3 信息报送和通讯联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区林业园林局报告突发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和区林业园林局为突发生态事故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畅通。
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4 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应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伐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的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脏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 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 保险机制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 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我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同时,区林业园林局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报告损失补助争取区财政的支持。
6.2 装备和通讯保障
区林业园林局与各乡镇林业站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区林业园林局、区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之间应建立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3 队伍和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干部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到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区林业园林局和各乡镇林业站应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服好务。
6.4 培训与演练
区林业园林局应加强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 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林业园林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区林业园林局党组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4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区林业园林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