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县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并担负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任务。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订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通信站执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和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负责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人防设施的开发利用。
(六)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七)依法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财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财产、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对人防干部队伍进行国防知识技术的培训和素质教育。
(九)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