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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大寨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3 09:18: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广元市昭化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大寨水库移民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大寨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327


广元市昭化区大寨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寨水库工程移民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2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大寨水库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中,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按费用构成分为: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以上两项目统称直接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第三条 移民资金监督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相关乡镇政府、委托实施专业项目的主管部门(单位)为监督责任单位;移民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乡镇政府财政所须在辖区信用社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全额上交移民专户,纳入计划管理。工程建设涉及乡镇财政所和委托实施专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和专业项目及复(改)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辅助核算、报帐等工作,其业务接受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的指导。

第二章 资金计划编制下达

第五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分年度下达,上年度计划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资金转入下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移民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计划(规划)对应任务,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移民资金使用按计划执行,超规划部分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由主体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区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纳入移民资金年度计划。

第九条 根据工程建设实施进度,项目法人提出移民安置计划,筹措移民资金并划拨至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开设的移民专户。

第十条 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根据下达的移民安置任务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章 资金支付原则

第十一条 各移民户、村组集体组织、企业、单位的各类补偿补助资金及标准,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执行。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工程建设涉及乡镇,在移民户动迁前,将补偿补助资金按照批准的各项标准和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计算到移民户登记册上。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支付原则:

(一)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林木及其它个人补偿补助:

1.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在签订安置协议后,拨付补偿补助资金。

2.分散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和新址征地费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宅基的取得和场地平整、水、电、路等基础项目建设。

3.农村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在签订安置协议并办理手续后,按照农村移民养老保障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农村移民的建房补助费及生产安置费,签订安置协议后按规定支付给移民户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其它实物补偿支付原则:

(一)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照已批准的标准和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计算补偿补助费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它实物补偿补助资金由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指导乡镇按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具体步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讨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乡和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业项目(含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广播电视等)复(改)建资金支付原则:所有移民工程按进度支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时累计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实行协议包干制,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依据批准的计划及包干协议,按工作进度支付,并执行报账制。

第四章 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移民户资金的拨付程序:移民户补偿补助资金,启动时各涉及乡镇按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移民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以户分明细造花名册乡镇汇总填制《大寨水库移民资金拨款审批表》,经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相关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长签批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其它实物补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其它实物补偿补助资,启动时各涉及乡镇按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以组分明细造花名册,乡镇汇总填制《大寨水库移民资金拨款审批表》,经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相关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长签批执行。

第十八条 各专业项目(含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广播电视等)复(改)建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制《大寨水库移民资金拨款审批表》。经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相关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长签批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拨付程序:涉及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及工作进度填制《大寨水库移民资金拨款审批表》。经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相关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长签批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乡镇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结算的金融机构,移民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移民主管部门、资金监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和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加强移民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抵扣和故意拖延、卡压移民资金。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区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省、市移民机构有新规定的,一律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