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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元市昭化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1 18:07: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昭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区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区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

(十)其他需要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区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区政府主要领导可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认为需要进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决策事项按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部门,也可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区政府分管领导指定承办部门。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开展调查研究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承办部门拟订决策草案,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根据决策需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征求公众意见还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以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并设旁听席位,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对听证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本规定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区政府或承办部门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决策应当经专家论证。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所选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所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第十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采取召开论证会或书面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依法保守知悉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有专家签名或者机构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定。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经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举行了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草案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区政府法制办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拟订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区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五条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审议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载明。

第三十九条 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将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根据法定职责或者区政府指定,负责决策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二条 决策实施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和督促实施部门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区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决定。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区委批准,以及依法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督办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昭化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推进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该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后评估的实施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但该专业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论证、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行政管理的信息资料,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吻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三)开展调查研究;

(四)形成评估报告;

(五)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做出评价;

(二)作出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对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政府全体会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最终决定。

按照规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委批准,以及依法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一般在该决策颁布实施两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区政府。

第十三条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对泄露秘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