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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 项目(王家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6 09:35: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王家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0日    


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用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征收范围:王家场镇(详见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单位

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王家镇负责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七)《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八)《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13号)。

四、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由区征收办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分配、使用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报王家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由区征收办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其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由区征收办直接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为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调查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进行作价计算,并在被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征收办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水利、管线等设施不予补偿;由集体或个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部分不予补偿;相关政策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项目或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

1.有主坟墓按标准补偿后自行搬迁,无主坟墓由王家镇组织搬迁。

2.专项设施迁改由区征收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制定专项迁改方案,其迁改补偿费用需经财政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省、市、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文件规定,依法对应安置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王家镇负责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3个月内,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正常婚姻、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人员)提交农转非及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经村、镇、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征收办,由区征收办牵头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社会保障参保手续。

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由区征收办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依法按程序进行补偿。

1.对于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城管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区征收办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合法经营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签约及搬迁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予以补偿。室内装饰装修档次超过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附属设施,由区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予以补偿。

4.征收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按同类建筑结构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按比例扣减已使用年限后补偿。

5.对于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因场镇建设需要到场镇建房或购房的被征收人,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补偿。

1)对于到场镇建房的被征收人。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补偿:一是按同结构以房换房建筑面积 8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住房,征收被征收人房屋超出以房换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超出部分的不愿选择重置价予以补偿的还可选择以房换房,但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与还房建筑面积差口在1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差口在10平方米以外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人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只能选择一套住房;征收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不足以房换房部分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二是对于被征收人按集体土地征收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后,并在划地自建区为被征收人划拨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房面积自建,对于前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不缴纳相关费用,对于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需缴纳相关费用。

2)对于到场镇购房的被征收人。按同结构以房换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住房,并由被征收人缴纳以房换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成本费用,征收被征收人房屋超出以房换房部分的建筑面积按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征收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不足以房换房部分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购买。

(二)房屋征收安置。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按照文件规定予以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本项目采取划地自建和“统建还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三种安置方式。

1.安置方式

1划地自建安置

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区域、划拨宅基地,被安置人自行请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工匠按政府统一风貌要求建设。划地自建由王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3人及以下90㎡,4120㎡,5人及以上150㎡;建筑户型按照区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不同户型设计图纸确定;宅基地位置按照不同户型先拆先选的原则按规划依次确定。

划地自建安置的宅基地场平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区城投公司负责。

对于选择划地自建安置的被征收人,不能再选择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安置。

2统建还房安置

房源及标准。安置房由区城投公司负责建设,被安置人在安置房房源中选房还房;安置房建筑面积分别为 80 120 两种高层户型;安置房按清水房标准交房,质量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临街面的被征收人还房。被征收人如临街面有生产经营性用房还房时原则上按临街面给予还房;无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源实际情况予以还房。

还房面积差异找补。被征收人应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还房按政策无偿还房建筑面积不够时,不够的建筑面积政府按该安置房市场价补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还房按成本价购房还房建筑面积不够时,不够的建筑面积政府按该安置房市场价减去该安置房成本价进行补差。被征收人选择的还房建筑面积超出政策规定部分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建筑成本价暂定2200/,最终以审计为准。

被征收人未选择成本价购买住房和经营性用房,或者不愿按成本价格购买住房和经营性用房达到规定上限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政策,政府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安置房物业管理及产权办理。被安置人需按还房建筑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手续)等原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需移交给区征收办。安置房土地类型为划拨,若被安置人自愿按政策标准缴纳出让金,则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若被安置人不愿意缴纳出让金,则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无偿还房和以房还房部分被安置人不承担契税、维修基金等办理产权登记所发生的费用,被安置人以成本价购买和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所发生的契税、维修基金等办理产权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不动产权登记由王家镇协助被安置人办理。

3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首先选择统建还房安置,其余被安置人员才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即:3人及以下至少1人、4人至少2人、5人及以上至少3人选择还房安置

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对象为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员,货币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安置。

2.水、电、气、宽带、闭路电视等的安装

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还房时由业主单位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安装费用超出原有户头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安装费用;选择划地自建安置的待竣工验收后按统建还房安置的规定执行。

3.应安置人员确定

区征收办组织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王家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共同对被安置人员资格、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安置费用

1)临时过渡费。被安置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月。选择划地自建安置的过渡期为自被安置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7个月止(3个月装修期);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过渡期为自被安置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交房之日后3个月止;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安置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

2)底层商铺补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人员居住,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对底层商铺按8—12/·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房屋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给予补偿。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用作经营的,在征收公告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根据纳税情况按相关规定标准适当补偿。

3)搬家补助费。按征收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

4)奖励。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户给予5000元的签约奖励。

搬迁及拆除奖。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房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上限不突破5万元)的房屋搬迁及拆除奖励,此项奖励分时间段进行,具体奖励金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5.选房原则

选择安置房的顺序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批次抽签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规则另行制定)。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房屋产权人和户口及营业执照的锁定时间:以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征收范围公布之日2400时止。

(二)征收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及复核、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征收安置等情况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项目范围内镇村(场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划地自建安置用地采取只补不征的方式。

(四)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安置房等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实行统建还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方式;其他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一律实行划地自建安置。鼓励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统建安置房等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划地自建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区征收办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拆除期间,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房屋拆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为了减小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的误差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量。中介机构由区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

(七)对于相关文件中未明确是否进行补偿补助的项目,由该项目征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王家柏林沟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家镇)。

(九)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释义:

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本方案指被征收房屋按国家建筑规范修建的房屋主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包含辅助用房、生产性用房、地下室、木楼、阁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