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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18-12-12 14:55:00 来源: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8-05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广元市昭化区张家加油站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梁浩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罚字〔2018〕6031号

案由:广元市昭化区张家加油站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8年1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乔雪梅、高雪晴对广元市昭化区张家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型号CS32J1110F,出厂编号3K017100088,检定有效期为2018年11月7日,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行政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18年11月29日整改完毕。该加油站行为属于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2.处罚款计玖佰元整(90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