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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1-08 16:02:35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

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为使各生产建设单位履行规定的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切实担起主体责任,自觉在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有关法规的主要规定及事项告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和承诺制管理制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类。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意见,并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熟悉的网站上连续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承诺许可。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规定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水土保持补偿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准后,由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资使用。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第六条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在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上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签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3样资料,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签定书材料。

四、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监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相关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其它事宜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资料提交清单:申请文件(正式公文)、方案2套(含图件)、专家审查意见、信用承诺(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承诺许可资料提交清单:报备函(正式公文)、方案2套(含图件)、省级水保专家意见(原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3份、公示截图(盖章)、信用承诺(生产建设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资料提交清单:报备函(正式公文)、报备申请表,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监测总结报告(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提交验收鉴定书)各2套,公示截图(盖章)。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机关(窗口服务):广元市昭化区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联系电话0839-8725585。

5.水土保持主管机关: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联系电话0839-6280338;窗口服务:广元市昭化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联系电话0839-6280237。

6.水土保持公示网:https://yanshou100.com/或其它公众知悉的官方网站。

7. 中介机构服务超市(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在这个网址里面选择)http://zjfw-gc.sczwfw.gov.cn/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sp/index



以上主要规定及事项特此告知。

最后,感谢全区所有生产建设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广元市昭化区水利局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