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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11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17:13: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内容。详见附件。

二、补偿登记。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登记地址:元坝镇京兆路82号,咨询电话:0839-6280215。

三、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四、异议反馈。《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办理,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的《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昭化区红岩镇金牛村5组0.0135公顷,青光村1组0.2202公顷、5组0.1879公顷,山溪村7组0.0662公顷;磨滩镇桂花村1组0.0479公顷;王家镇新华村3组0.1375公顷、5组0.0375公顷;卫子镇保民村3组0.1394公顷、4组0.2463公顷,梅树村9组0.0361公顷、10组0.0955公顷,千秋村4组0.0593公顷,沈家阁村2组0.1984公顷,狮子村3组0.0793公顷、4组0.0289公顷、5组0.1972公顷、6组0.0605公顷、7组0.0275公顷、8组0.4165公顷;元坝镇金花村1组0.1758公顷、2组0.1336公顷、3组0.0474公顷、6组0.0592公顷,云雾村4组0.1486公顷、5组0.1214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2.9816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元坝镇金花村1组农用地2.6419亩、2组农用地2.0062亩、3组农用地0.71亩、6组农用地0.888亩,云雾村4组农用地2.2252亩、5组农用地1.8180亩;卫子镇保民村3组农用地2.0569亩、4组农用地3.5401亩,梅树村9组农用地0.5417亩、10组农用地1.4312亩,千秋村4组农用地0.8899亩,沈家阁村2组农用地2.9771亩,狮子村3组农用地1.1895亩、4组农用地0.4339亩、5组农用地2.9529亩、6组农用地0.909亩、7组农用地0.4122亩、8组农用地6.2507亩;红岩镇金牛村5组农用地0.2019亩,青光村1组农用地3.2581亩、建设用地0.048亩,青光村5组农用地2.8175亩,山溪村7组农用地0.9929亩;王家镇新华村3组农用地2.0609亩、5组农用地0.5631亩;磨滩镇桂花村1组农用地0.7174亩。共计征收集体土地44.7246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征收土地将作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元坝镇、卫子镇、红岩镇、王家镇、磨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昭化经开区、区自然资源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标准执行,其中,元坝镇金花村、红岩镇金牛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2万元/亩;元坝镇云雾村、卫子镇保民村、梅树村、千秋村、沈家阁村、狮子村,红岩镇青光村、山溪村,王家镇新华村,磨滩镇桂花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9万元/亩。征收非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三)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个人。

六、社会保障。本项目土地征收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二期风电项目。

(二)本方案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