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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5 16:06: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广元市昭化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区人民政府对区级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相关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上级直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督促区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及执法单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落实情况,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及败诉情况,对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结果的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等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规应当监督的情况。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应进行公告。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区级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

第九条 实施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健全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探索案例指导制度和文书说理制度,行政执法单位上级部门已详细明确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区政府法制办举报、投诉。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案件管辖权限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及检查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涉及的相应问题;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检查、调查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所涉相关情况;

(六)调查、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各类文书的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一)因错误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或举报的;

(二)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被媒体曝光的;

(三)被发现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

(四)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

(五)其它行政行为涉嫌违规违法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提取复制相关证据,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二)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收缴、吊销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六)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执法行为;

(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区政府法制办有权通知行政执法单位暂停执法,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的,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且区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对被监督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六)存在其它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应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履行或逾期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等情形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规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它因不正当行政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应监察机关对执法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或逾期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