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闭
你还可以输入4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林业园林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09:36: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函〔2016〕71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林业园林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年

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区林业园林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要加强宣传,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约谈有关负责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问责。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


区林业和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林业园林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函〔2016〕61号),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扎实做好我区“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总量和分项采伐限额

市政府批准下达我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86449m3。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十三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得突破。因各种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编制单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要逐级申报核定。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分项和专项用途管理。人工林和天然林之间,商品林和公益林之间,国有、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属之间,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等不同采伐类型之间,其采伐限额均不得调剂、挤占。集体与个人天然林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限额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采伐”类型采伐限额只能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自用材,以及防火隔离带建设、排危除险、受灾林木清理等采伐。

二、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依法事先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林木采伐,应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无证采伐和不按采伐许可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制止并查处。

(二)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和严格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管理,规范和适度放宽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公益林采伐应严格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一级公益林除特殊情况经论证批准外,原则上不得采伐,其余公益林只能实施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更新采伐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的相关规定,天然起源的公益林不能实施更新采伐。严禁将林地上的一般用材林树种作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审批主伐。

(三)规范完善林木采伐许可。要完善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严格林木采伐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得突破年采伐限额审批发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个人权属天然起源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中的其他采伐,个人权属人工起源商品林中的主伐、生态公益林中的更新采伐,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区林业园林局委托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审核办理。零星国有林、集体林、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个人权属中的其他采伐类型的林木采伐审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核办理。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森林病虫害而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以及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应在先行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全面采用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采伐许可证,建立采伐审批电子台账和书面台账,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留5年。当年12月份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前。要完善林木采伐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采伐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发生“吃拿卡要”现象。

(四)严格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产出水平为目标,严格执行《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低改限额在全区分类区划的人工商品林中的近熟林及其龄组以下的林分中进行,重点是责任主体落实、林权权属清晰、立地条件较好,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多代萌生、管理粗放、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残败的林分以及无培养前途的“小老头树”林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任何形式的低改;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要保护区域进行更替改造;严禁对未满5年退耕地还林林分进行更替改造;严禁对交通干线、城市视野区范围内的低产低效商品林进行更替改造。各乡镇、区林业园林局要加强对低产低效林改造的监管,特别是要严把低改作业设计审批关,作业设计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替改造的作业设计必须经区林业园林局对拟改造的林地权属、林种、森林起源、林分现状等进行确认符合改造条件后,报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连同与之配套的采伐作业一并作为采伐审批的必备材料;其他改造方式的作业设计把关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确保林分由低产低效提升为高产高效。

(五)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林木采伐人是依法采伐的责任主体,在采伐办证时,要通过发放采伐告知书等形式,告知采伐人林木采伐法律规定、依法采伐主体义务、违法采伐法律责任以及采伐注意事项等。天然林、公益林、国有林采伐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伐前拨交时应明确采伐现场监督、伐后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集体(含个人和其他非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由采伐人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以采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主,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做好指导与服务,及时组织开展伐后检查。各乡镇(街道)要负责组织对属地内林木的采伐监督,制定和落实采伐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护林人员的哨卡作用,设立和公布采伐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和群众的举报反映,坚决依法制止、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公开采伐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

(一)继续执行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集体人工用材林实施主伐的最低年龄继续执行 “十二五”期间相关规定。采伐经济林、薪炭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对已取得采伐指标的,可在符合采伐规程的条件下联合集中采伐;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人工用材林主伐可开展采伐权拍卖。对承包到户的人工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

(二)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区林业园林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指标分配下达的有关规定,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分配情况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条件的乡镇可将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区林业园林局应于上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个人采伐限额分配下达到乡镇,以方便群众申请采伐和组织生产。严禁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在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厅关于下放林木采伐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和手续,缩短采伐审批时间。区林业园林局应尽可能委托乡镇(街道)或基层林业站审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确需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基层林业站直接受理并转报、转办。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取消提供更新和伐区验收合格证规定,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

四、强化森林资源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约谈制度。

(二)强化森林管护。完善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做到管护全覆盖。各乡镇(街道)应结合精准扶贫聘请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组织实施公共管护,指导督促林权所有者组织开展自主管护,加强巡山护林,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经营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管护主体责任,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头。加强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引导和指导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三)强化林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林地占用征收定额,严守林地红线。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和补偿办法。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更新林地“一张图”。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四)强化木材流通管理。完善木材检查站布局,强化流动巡查,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实行违法运输木材追溯制度,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根据森林资源承载能力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布局木材加工企业。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加工和收购非法木材行为。

(五)强化能力建设。稳定和健全区、乡两级林业管理队伍,按照规定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充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加强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搞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全面完成本经理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营造良好环境。定期开展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区森林公安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群众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