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闭
你还可以输入4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9 22:4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函〔2016〕9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广元市昭化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薄弱的现状,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规范建设与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小型水源工程、农村河塘、堰坝、小型供水工程、小型灌区、小泵站、小渠道、河沟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涉及防洪、饮水等公共安全或影响范围广、技术难度大的重要建设项目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


第二章 投 资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社会投资、产权流转和项目融资的投融资结构,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多元投入机制。

第五条 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区财政适当补助。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主体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对具备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经营权,拓宽管护经费筹措渠道。

第六条 区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服务、区级报账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乡镇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又要满足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有序推进。

第八条 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承担的工程,由区水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以下程序推进实施。

(一)项目拟订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拟建项目,应按照广大农户意愿进行合理规划,优先安排工程效益好、群众积极性高且前期工作充分的项目。由各受益主体或行政村向乡镇申报,片区水务管理站初步审核、筛选、分类汇总后,报区水务、财政部门审查。鼓励通过竞争立项的方式拟订具体项目和建设主体。

(二)申报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集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3.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应能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状工程选取3个以上能够反映近期真实情况的典型位置,并用GPS定位。

(三)项目确定

区水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省、市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建设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区水务、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实施方案要明确各类工程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主体、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并做好相关项目专项设计或分类典型设计,详细列出工程名册和主要指标。

(四)项目实施

单笔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水利工程,由自主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建设施工;对其余工程由自主建设主体按照项目建设“四制”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承建。区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帮助建设主体规范建设管理程序,落实建管责任和推进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片区水务管理站、村级水务员的作用,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管。

(五)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按照乡镇初验、区级验收、市级抽查的程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1.乡镇初验。各乡镇组织片区水务管理站、自主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进行初验。

2.申请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各乡镇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区水务、财政部门,并提出区级验收申请。

⒊区级验收。区水务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完成工程总量少于计划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到位。

4.市级抽查。

(六)资金拨付

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将验收结果向受益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兑现补助资金。

1.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计划工程量的工程,相应扣除补助资金;对未按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未达标的工程不予补助。

2.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资金补助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类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工程建设程序,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所属涉水项目建设的规定实施。


第四章  管 护


第十条 涉水项目资金承担建设的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竣工验收后,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负责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建设的工程,由区水务、财政部门会同乡镇负责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协调确定所有权。所有权确定后,颁发所有权证书。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财政补助、集体或个人共同投资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的工程,使用权可授予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权确定后,颁发使用权证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随土地流转归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转;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规范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

(四)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之后,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国家参与投资的工程在所有权流转之后原国家投资部分转让的收入,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继续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制度,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四条 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积极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应首先建立管护运行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对工程管护落实不到位的建设主体,取消再次申报小型水利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