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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4 09:05: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函〔2016〕35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六届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

村民自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纳入村民自建范围。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实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责任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项目理事会成员。村廉勤委负责监督资金和项目建设质量小组的质量情况及履职情况。

第四条 监督主体。乡镇党委、政府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行使项目的撤销权和拒绝支付资金权。区发改局、财政局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适时研究提出修改管理办法。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村民自建项目库,编制村民自建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申请进行村民自建项目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区监察、审计局行使监督权,并跟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确定项目村。上级资金下达到村后,由乡镇或村委会按照规定,提出符合拟实施村民自建的要求,经乡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村。

第六条 加强宣传动员。项目村在广泛宣传、深入学习《昭化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由村民提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个人意愿项目。宣传动员期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少于1次,宣传动员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村民选择项目。召开村民大会,无记名投票选择项目。第一步: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通过逐户发放项目选择表进行调查摸底,按项目类别、选择人数进行排序,并张榜公示。第二步:对排序在前五名的项目,组织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择支持率最高(最低支持率必须达到70%)的项目确定为实施项目。若支持率未达到70%,村民可通过现场演讲、乡(镇)和村干部引导后进行第二轮投票选择,二轮支持率仍未达到70%,可在5日后再进行一次投票选择或者由相关部门撤销项目。

第八条 选举项目理事会。村民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项目理事会。项目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成员2人。项目理事会成员的村民支持率必须达到70%以上,若未达到70%,村民可通过现场演讲、乡(镇)和村干部引导后进行二轮投票选择,二轮投票仍支持率未达到70%,可在5日后再进行一次项目选择或者由相关部门撤销项目(项目质量监督小组选举同于此方法)。

第九条 项目公示。在项目的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竞争谈判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都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和现场公布公示,公开征求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审议相关内容。

第十条  明确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的项目,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下而上向有关部门逐级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投资计划下达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确需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谈判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项目理事会组织廉勤委及3-5名村民代表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在村委会的监督下,坚持就近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聘请技术人员、租赁施工设备、采购原材料。尽量合并聘请租赁施工设备、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与就近的运输商一起采购原材料。理事会优先安排本村人员轮流务工,保障施工期间有一名质量监督员参与务工,并给与合理时间进行监督和记录。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施工安全,根据务工情况必须购买建工保险。

第十二条 强化项目合同的签订。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技术人员、施工设备提供人、原材料运输商等,必须和村委会、理事会共同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合同必须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加强施工组织建设。理事会在明确了技术人员、租赁了设备、确定了原材料供应商、运输商、购买了保险、签订了合同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有序组织村民开展项目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指派专人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村级验收。项目理事会向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村委会组织村民(20-30人)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到95%以上)→形成村级验收报告。(二)质量验收。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验收情况→乡镇审核审查后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质量验收申请→区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行业规范进行验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三)综合验收。昭化区村民自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项目质量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民个人所有,由村民自行管护。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组织所有,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责任划分等方式,将所有权、经营权和管护权落到实处,权责明确,实现所有权、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的有效融合和统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自建项目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区级相关部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专账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依据村民自建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打卡或转账拨付资金。农民自愿筹资筹劳的,按照国家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筹资金由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管理,结合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如有结余,结转用于项目区使用。使用结余资金实施项目,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批。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建工保险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区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乡镇政府(街道)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报账程序:项目理事长签字确认→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廉勤委主任签字→村主任签字→乡镇长签字→乡镇财政所打卡或转账。


第五章 项目管护


第十九条  落实管护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第二十条  管护经费可通过村民自建节约的资金、村级公共服务经费、市和区安排的专项资金等予以落实。村民自建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理事会、质量监督小组将项目实施的相关明细原始资料移交村委会建档保管。主要包括:(一)村民自建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宣传、项目争取、村委会及村民议事记录、项目选择情况及影像等资料。(二)资金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公示、项目资金整合、日常监督、各项承包租赁合同、项目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税务发票、建工保险及村民务工工资花名册等资料。(三)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施工队伍设备租赁选择、日常监督、项目建成后管护等资料。(四)验收资料。包括村级验收、质量验收、综合验收的各项资料及结论。(五)其它资料。除以上外的其它资料,包括信息宣传、组织领导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村民自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

检察院,区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