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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16:18: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昭化区消防安全治理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广元市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广元市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人民政府

广元市昭化区红岩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乡镇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处罚适当。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事项清单。


广元市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1月9日


























委托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

行政

机关

受委托

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 托 权 限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街道)政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街道)政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二)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昭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乡镇(街道)政府

三、《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无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无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