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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5 15:30:4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的

指  导  意  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保认罚择轻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罚择轻”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认罚择轻”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施“认罚择轻”制度是贯彻《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二、基本原则

实施“认罚择轻”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办理认罚择轻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罚从轻,又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应负行政责任的大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罚当其责,避免过罚失衡。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

“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但在下列情形中适用时应高度审慎:

(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

(二)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而再次违反的;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五)当事人曾在之前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反悔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

四、“认罚”的把握

认罚择轻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违法事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当事人的认罚态度及消除危害后果的表现,应当结合退款、召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当事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物,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罚择轻制度。

认定当事人“认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全面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仅如实供述其中部分违法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罚”的认定,不适用认罚择轻制度。

(二)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认可执法机关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执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三)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择轻”的把握

“择轻”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30%的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办理“认罚择轻”案件,应当区别认罚的不同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改正表现,以及违法情节等,综合考量确定“择轻”的幅度。选择幅度时,主动认罚优于被动认罚,早认罚优于晚认罚,彻底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罚,稳定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罚。对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认罚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轻幅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当事人又认罚的,可在减轻的幅度内给予相对较低幅度的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在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等,适当择轻处罚;没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机关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及当事人认罚和其他法定量罚情节,适当择轻处罚。

六、不同阶段认罚的处理

(一)案件调查阶段认罚的处理。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义务和“认罚择轻”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因其陈述、申辩而认定“不如实陈述”,不得作出具体数额的从轻承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自愿认罚的,应提交申请书或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制发《违法事实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是否有认错认罚的情形。

(二)告知(听证)阶段认罚的处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认罚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行政机关可酌情择轻处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违法事实确认书》样式

附件2:《自愿认错认罚承诺书》样式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