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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17:12: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发〔2022〕16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防范房屋建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房屋建筑尤其是自建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管理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房屋建筑安全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排查整治范围。

1.全区所有居民自建房(包括在建自建房),在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2.全区“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

3.全区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业体、宾馆、饭店、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疫病集中隔离场所等房屋建筑。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实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自建房;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的房屋;地震高风险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地区房屋。

2.审批手续方面。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等情况;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营性自建房无经营许可、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等情况。

(三)排查方式。

全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管控到位。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镇、村(社区)排查工作机制。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基础上,部门和镇、村(社区)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逐栋核查,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现有房屋建筑数字化档案为基础,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完善每栋房屋基本信息和安全信息台账。对经营性、“四无”建筑、改建改用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必须通过专业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

(四)隐患整治。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 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分类处置。制定整治措施和明确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通过安全评估、鉴定,判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重点排查。2022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全面完成3层及以上、违规改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全区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区要集中力量,对所有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等深入摸排,完成对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重点整治,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02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三)持续巩固提升。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做法,健全制度措施,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四、工作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全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各镇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人员和经费落实,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责任。区发改局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区经信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学校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涉及自建房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复核,依法打击妨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区民宗局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城镇住宅区、农村住房等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会同区级有关单位加强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码头等房屋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区水利局负责统筹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建房屋排查整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区林业局负责督促指导本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督促商场、酒店、饭店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区文旅体局负责督促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区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以及全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用房安全排查整治;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各镇依法依规用地和排查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与有关部门共同督促属地整改、查处,指导各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区消防大队负责指导房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联系督促区属监管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昭化经开区负责工业园区内相关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其他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思想认识。各镇、区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抓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在前期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基础上,准确摸清底数,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技术保障服务。各镇、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全区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督促农村新建自建房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充分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两委作用,加强巡查检查,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加强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发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自建房,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责,依法依规处置。

(四)强化专项督导问责。区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每月对专项整治工作排名最后的镇和部门适时约谈问责分管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