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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病保险等部分医保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4 12:17:18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医疗保障局


各参保对象:

为提升我区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2〕2号)及《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病保险等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广医保发〔2024〕3号)精神,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公告如下,望各参保对象悉知。

一、202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取个位整数)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取个位整数)计。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185元,2024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3593元,2024年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437元,此标准自2024年3月8日起执行。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赔付比例: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下60%,10-20万元75%,20万元以上85%,自2024年2月29日起执行。

三、取消单行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不单设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报销费用计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累计计算,自2024年2月29日起执行。

四、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时间和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入院、出院同时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标准按出院时的医保政策计算,自2024年2月2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元市昭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