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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至元宵 可在广场燃放烟花
发布时间:2016-02-04 15:19:20 来源:广元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安监部门及公安部门了解到,2016年春节期间市城区实行“限定时间、限定区域、限定品种”等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另外,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需要经过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经营活动。


    燃放限制
    明天至22日  市民可在安全区域燃放

    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猴年春节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红星公园、西至西滨道与宝成铁路交汇处、南至南山脊、北至将军桥的城市建成区,公墓、殡仪馆区域内除外。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七至正月十五(2月5日至22日)。允许燃放期间,市民应在嘉陵江、南河沿河两岸、城市广场、周边30米内无高层建筑的空旷地带安全燃放。

    另外,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及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屋顶、阳台及楼道内,下水道、污水井盖、化粪池,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以及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无论何时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方案燃放。

 
   经营限制
   经营需书面申请  并参加培训考试


    凡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营销户,必须到销售网点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办组织初审后报区安监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申请者需参加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同时,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网点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另外,严禁经营燃放拉炮、摔炮、地老鼠、二踢脚、鱼雷等国家明令禁止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孔明灯,严禁自行燃放礼花弹。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必须与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违规处理
    违规燃放单位  可处5万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其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市民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公安 110,安监 334000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