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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09 11:24:1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

通   知
 

  川办发〔2017〕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下简称《国办落户方案》)精神,推动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落户120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统一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标准。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推动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坚持化存量带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非户籍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举家进城落户,逐步带动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坚持分类施策。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人为造成农民“被落户”。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探索空间。

  坚持以地方为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省直相关部门强化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落户政策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保障措施,不断增强城镇户籍吸引力,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在城镇落户。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完善居住证管理办法,鼓励非城镇户籍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责任单位:公安厅)

  (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成都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失地农民、城中村居民、异地搬迁进城人员、新生代农民工、集中供养自愿转户的农村特困人员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制定细化措施,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工作生活地落户。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责任单位:公安厅)

  (五)调整完善城镇落户政策。成都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和条件准入双轨并行的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合理引导人口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等重点区域转移,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和已经购买房屋(含二手房)的外地户籍人员的落户问题,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其他城镇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就业年限、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责任单位:公安厅)

  
三、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建立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引导和调动市、县级政府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等转移支付办法,考虑人口流入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给予相应支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人口流入地要切实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财政厅)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机制。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原则,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调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开展对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评价工作。对闲置土地分类推进处置,形成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

  (九)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推动股权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开发性金融贷款等多种举措,鼓励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引导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在债券资金安排上,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垃圾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规划,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不同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规范PPP项目实施,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资效率。支持眉山、德阳、宜宾、岳池等市县开展PPP工作创新试点。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授信支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方式和政府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2019年前基本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施。探索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集体对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补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政策规定享有相关惠农补贴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公安厅)

  (十一)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机制。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覆盖范围,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促进公租房货币化,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创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措施,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落实国家促进住房合理消费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用好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和异地就医服务。其中,在城镇就业的人员,可按统筹地区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人员,可按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进城落户农民跨制度、跨地区参保转移接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并就业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鼓励农民工参保。参保人员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进城落户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落户地报名参加高考,并在户籍和学籍年限符合要求后享受当地的有关录取政策。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和转移人口目标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学校合理布局,县域内教师交流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责任单位:教育厅)

  (十五)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培训机制。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使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农民工稳定有序融入城镇。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工企业应根据岗位需求,针对性开展岗前培训,同时,可将其纳入新型学徒制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一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办好一批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1次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十六)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合理调整增设中小城市和城镇建制,优化大中城市市辖区结构,着力解决城镇规模和空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县撤县设市(区),壮大城区规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区域副中心建设。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合并,加大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力度,扩大县(市)城区规模,增强人口集聚能力。积极探索城镇管理体制改革,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全面梳理镇一级享有的各项政策,对今后改街道办事处的镇,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

  (十七)转变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对符合改居民委员会标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实行“村改居”。建立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保障,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强化农村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办法、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效益和服务质量。稳妥推进农村政企分开、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管理分开,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与社会事务管理相分离。对经济和就业非农化水平超过70%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新设镇或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进办”,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方案。省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各自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筹推进的实施意见,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推进办)

  (十九)强化政策支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N”政策体系,以本《方案》为“1”,以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若干政策为“N”,深化政策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规划;教育厅负责制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的实施办法;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完善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工作;民政厅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配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包括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完善转户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出台解决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农业厅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探索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依法自愿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省统计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统计,收集各方数据,实现数据的集中共享。

  (二十)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信息管理系统。以县级为单元,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分类采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统计外来务工人员数据,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人口统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屋租赁、救助抚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挂钩机制提供数据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农民工等相关数据的衔接。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探索构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强化检查考核和审计监管。开展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年度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通过采取专项督查、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调整优化考核指标,科学反映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水平。健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特别是户籍、土地、教育、财政、社会保险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要建立台账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督导,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计划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强化审计监督,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重点关注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推进办)

  (二十二)加大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提炼城镇化综合试点及各地经验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推进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