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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作解答内容

1.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执行法规政策”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原则,200677日,国务院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731日,水利部发布修订后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所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执行的法规是《条例》,实施依据是经国家、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其它建设征地政策不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补偿标准完全执行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存在未按国家政策补偿的问题。

2.关于“国务院令第679号执行时间”的问题

答:我国法律法规是在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实行的是“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和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国务院第679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201761日起施行,意思是修改的第二十二条内容从201761日起施行,其它未修改部分仍从原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继续有效。

我市境内亭子口水利枢纽、宝珠寺水电站、紫兰坝水电站、昭化水电站、苍溪航电枢纽等工程都不符合执行本次修改条款的条件。

3.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何使用”的问题

答: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有关规定:移民生产安置的费用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首先要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安置,结余的“土地两费”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4.关于“无土安置移民生产安置费2.9万元/人能不能满足生活”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批复的《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步设计规划报告》,选择无土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费用来源于被征占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土安置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其选择条件必须是移民具备不依靠土地生存的能力,且由移民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确定的。也就是说,目前领取2.9万元生产安置费的移民,全部是自己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的。在安置结束后,无土安置移民必须要从事相关工作和劳动,而不是仅仅依靠领取的2.9万元作为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

5.关于“要求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其它工程建设征地执行的政策是不同的。目前,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没有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安置方式。

6.关于“部分村组征地“结余两费”为何迟迟不能兑现”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移民办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08722 号)有关规定:“被征占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征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其余部分交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因土地“结余两费”的使用和分配,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的利益,在确定使用和分配方案时,少数村组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方案上报审批。建议村集体组织成员在讨论土地“结余两费”分配和使用方案时,要客观公正和互谅互让,不要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纠缠,尽快形成分配方案上报审批,使土地“结余两费”尽快兑现。分配使用方案的确定和兑现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如何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上级组织来定。

7.关于“远迁移民要求对淹没线上林地补偿”的问题

答:移民远迁后,对淹没线上承包林地经营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条例》规定,只针对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给予补偿,但淹没线上成片林地不能纳入补偿。根据《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可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自行处理。

8.关于“要求调整后期扶持直发直补标准”的问题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20065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后期扶持直发直补标准为50/人•月,资金来源于国家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它是国家针对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在全国统一执行的特殊政策,它不只是亭子口库区执行的标准,其标准调整是国家层面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