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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正与邪的较量
发布时间:2017-07-21 09:10:59 来源:凯风网

(一)

七月流火,斗转星移。十八年前的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出禁止“法轮功”非法活动的通告,明确提出六条禁令。通告指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七月二十九日,李洪志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部发出通缉令。

从此,展开了一场举世瞩目的正与邪的较量。

十八年后的今天,我们取得了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决定性胜利,而自称有天助神祐的“法轮功”却日趋衰微破败,几个逃到境外的头头,只能在西方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卵翼下,苟留残息。

十八年后的今天,中国社会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改革开放不断取得重大突破,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正日益从温饱向全面小康社会跨跃;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社会文明程度大幅提升,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的国际地位日益上升,前所未有地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倡导与践行,为经济全球化增加了巨大动力,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世界各国更加看重中国、倚重中国。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中华民族从来未像今天这样扬眉吐气地屹立在东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国家几年来深陷金融危机的泥潭,至今经济复苏乏力,政治动荡,社会混乱,甚至战火连年;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枝独秀,充分彰显出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所有这些变化和成就,是在一个具有决定性前提条件下取得的,那就是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干不成。我们十八年反邪教斗争的成果,在社会稳定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十八年来,所有为反邪教斗争付出努力的各界人士,完全可以无比自豪地说,社会稳定,国泰民安,有你的奉献也有我的奉献。

十八年后的今天,我们站在新的时空节点上,回望十八年前的中国,仍感触目惊心。那时,邪教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员之多,印制违禁品数量之大,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试想,如果那时我们容忍这些非法活动,任凭他们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那么,十八年后,中国会是什么样子?

历史进程的回答是:没有“如果”。因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邪教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人和人民政府,对邪教决不姑息;对邪教组织的仁慈,就是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时间是最好的试金石。十八年前,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决策是正确的,其正确性已被中国十八年的历史进程所充分证明。

  (二)

邪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秘密结社。一般都有一个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进行诡秘活动。有的在初始阶段也有公开活动,但其核心组织总是地下运行的。因此,邪教有一个滋生、蔓延、为害的变化过程,人们对邪教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对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对于封建迷信、伪科学的泛滥,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是早有察觉的,并且先后发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极强的文件和指示。是有言在先,而不是言之不预。这与西方国家对邪教不定性、不立法、不取缔,违法犯罪就打击的做法不同,中国政府是警告在先,取缔在后,对人民负责。中国传统文化是重教化的,“不教而杀谓之虐”。

199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尖锐地指出:“一些迷信、愚昧活动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意见》还指出:“对利用封建迷信搞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反动会道门组织,要依法取缔。”

当时说的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主要指的就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之类。因为在中国,封建迷信是滋生邪教的土壤,是邪教的思想基础;而反动会道门这一概念,新中国建立后原本就用来涵盖邪教。邪教与反动会道门是一丘之貉。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1995年5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讲话时强调,要“用科学战胜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在这里,既有对利用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兴风作浪罪恶团伙的警告,也有对社会公众的号召,号召大家拿起科学武器向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现象展开斗争。这里所说的科学,是个广泛的概念,包括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此后的反邪教历史进展证明,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也是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与邪教、愚昧迷信之间的斗争。“法轮功”的泛滥,有多种社会原因,但不少人缺乏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是一个重要原因。反邪教斗争立足科学,就是立足于不败之地。随后,“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成为中国反邪教斗争的旗帜。

1996年2月9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对迷信活动以及打着科学的幌子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依法加以处理。”在这里,江泽民总书记用“诈骗”一词来揭露当时社会上产生的“法轮功”之类组织不劳而获的卑鄙伎俩,以期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其实,邪教之类组织的诈骗与世俗社会的坑蒙拐骗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世俗社会的坑蒙拐骗是对财富的直接骗取,而邪教之类则先骗取人们的心灵,然后再以“多奉献多得恩典”的说教肆无忌惮地敛取。从一定意义上说,邪教组织连盗贼团伙都不如,盗贼团伙的盗窃之手总是伸向外部,而邪教教主的两眼却死死地盯着追随者的钱包。正是,盗亦有道,而邪教无道。

1996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把“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说明这些社会丑恶现象已经引起了全党的重视。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引入了“邪教组织”这一概念。该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务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次修订的刑法,所以破天荒的第一次引入了“邪教组织”这样一个概念,并作出惩罚规定,决不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这意味着,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形形色色团伙,已作出“邪教组织”的判断,为取缔和打击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7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把“消除愚昧、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列入有中国特色文化建设的范畴,说明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对解决封建迷信、邪教这类社会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199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发出了依法打击邪教的信号,《决定》说:“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

至此,“依法打击邪教”在执政党的全会上响亮地提了出来。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是箭在弦上。

毋庸再旁征博引。以上文件和指示,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精神信仰的有力引导,也是对散布封建迷信、伪科学不良思潮推波助澜者的严厉警告。至于“法轮功”邪教组织,由其邪教本质所决定,不仅毫无收敛,反而日益嚣张起来,甚至策划了震惊中外的“4·25”事件。这是一次迫不及待地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大表演,是一次对执政党和政府赤裸裸地挑战和示威。

树欲静而风不止,与“法轮功”这股邪恶势力的较量,在当时已势所难免。

由此可见,“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被取缔,怪不得别人,是咎由自取,是它一系列违法犯罪招致的必然结果。用句古话说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借用一句老百姓的话说是:“活该”!

“活该”二字,简洁有力,掷地有声,道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取缔“法轮功”的拥护与支持。

  (三)

法律是治国重器。依法治邪,是中国反邪教斗争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政府领导的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贯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严惩邪教。

判定“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主要依据它在两个方面的非法性:一是组织形式上的非法性,二是组织实质上的非法性。

组织形式上的非法性,是指它违反了国务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核准登记而在全国各地大肆活动,其组织存在的形式属于非法。因此,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组织实质上的非法性,主要是指该组织活动内容上的违法性质。他们疯狂制造颠覆国家政权的舆论,攻击党和政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动辄蒙骗群众,制造事端;围攻冲击国家机关、学校和新闻单位,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的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煽动蒙骗成员“圆满”、“升天”,诱其自杀、自残或相互残害;以引诱、胁迫等手段聚敛钱财。如此等等。“法轮功”这些猖狂活动在诸多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此蔑视法律,不能不受到严厉的惩罚。

1999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地为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斗争的顺利推进。

特别具有历史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邪教组织”作出的法律界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言简意赅,全面准确,严密完整,不仅涵盖了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本质特征,而且描述了邪教极其险恶的欺骗性;不仅为打击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社会公众识别邪教提供了一面照妖镜。

2015年8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引起举世关注的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明显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将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等,这传递了政府打击邪教的决心;另一方面,明显降低了对情节较轻者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较轻者的从宽处理,体现了教育挽救从犯的良苦用心。通过这次修正,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合理,刑事法网更加严密,这在我国反邪教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7年1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反邪教斗争的最新成果。《解释》整体上吸收和接纳了以往司法解释、解答的内容,又根据邪教犯罪新动向和发展趋势,作出了应对之策。《解释》将“鼓吹首要分子”纳入邪教定义,扩展了邪教组织的内涵;详细规定了刑法标准,更便于实践操作;统一了不同行为数量的计算方式,有利于严厉打击制作、传播行为;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确定了鉴定机关,规范了办案程序和证据标准。总之,此次司法解释内容全面细致,含义深刻丰富,为依法治邪提供了又一有力武器。它的实施,必将把中国特色反邪教斗争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四)

毛泽东同志曾精辟地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他还说过:“政治就是把我们的人搞得多多的,把敌人的人搞得少少的。”

中国特色反邪教斗争之所以进展顺利,还在于有一项指导斗争的正确的方针政策,就是:教育转化绝大多数被蒙骗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其中,教育转化绝大多数相对于依法严惩极少数来说,被视为治本之策。这是中国开展反邪教斗争的基本方针政策。

这项方针政策,还在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开始阶段,就已经提出。1999年7月19日下达的《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好修炼‘法轮大法’党员的转化工作”,“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转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相信修炼‘法轮大法’的党员绝大多数是听党的话的,是能够知错就改的”;“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这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员修炼“法轮大法”问题上严格掌握的区别对待的政策界限。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指出:“坚持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这段经典的概括,成为指导全国开展反邪教斗争的基本方针政策。

1999年10月31日,新华社记者就依法惩处邪教组织犯罪活动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在谈到党和政府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政策界限时,“两高”负责人指出: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政策界限,即要区别不同情况,区分和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于是,“两高”负责人对这一政策界限作了深入具体地解读:要把正常的健身练功活动同打着这个旗号搞迷信活动、宣扬伪科学区别开来;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极少数违法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同“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区别开来;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有错误但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同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区别开来;把党中央、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对“法轮功”问题作出决定之前与之后犯错误的区别开来。真正做到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打击极少数。“两高”负责人还指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要掌握法律界限,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

中国处理邪教问题区别对待的政策,是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学说在反邪教斗争中的具体应用,是建立在对邪教组织构成人员实事求是分析基础上的。在邪教组织中,极少数犯罪分子起的是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当然要依法严惩;而绝大多数成员是被蒙骗的群众,自然要教育、转化与挽救。

恶意欺骗,是邪教的本质特征。十八年反邪教斗争实践证明,一些人之所以陷入邪教泥潭而不能自拔,不仅与自身素质、社会环境有关,而且与邪教组织的传播手段、控制策略紧密相连。邪教组织,是教主精心炮制的一个莫大的骗局。邪教欺骗背后是极其险恶的,没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和识别能力,一般是难以抵御的。世界著名反邪教专家、西班牙人罗德里格斯说:“只要恰逢其时地予以规劝,实际上任何人都可能被某个教派所俘虏。”美国反邪教专家罗斯在《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一书中说:“经验告诉我,不论其教育和社会背景如何,任何人都可能会被邪教团体招募。”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的反邪教斗争把绝大多数邪教成员视之为“受害者”、“上当受骗者”,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是有科学根据的。中国政府把做好绝大多数“法轮功”习练者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看作是衡量这场斗争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在社会公众中开展警示教育,这是很有战略眼光的。中国政府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

  (五)

十八年过去了,中国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仍在继续,特别是境外“法轮功”仍有一定的能量。这有着深刻复杂的国际社会背景。

北京奥运会主题歌《我和你》有这样两句:“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日益把世界各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同一个村庄。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人们可以突破时空限制,无限制地交流信息。现代交通的快捷性,使出国像上下班一样方便。所有这些,在加速促进人类社会共同进步的同时,也为邪教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跨国传播成为现代邪教活动的一个鲜明特点。深入研究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邪教犯罪新特点,对世界反邪教斗争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今世界仍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格局。各国政府在对待邪教的态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国家体制、政治制度以及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因素,使得不同国家对邪教的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处置邪教的做法上,也不尽一致。这使得开展反邪教国际合作,变得复杂起来,但也无可厚非。

最令人可恶的是,少数西方国家出于某种政治需要,对邪教问题采取“双重标准”,即对危害别国利益的邪教态度暧昧,甚至公开纵容支持,用来作为牵制其他国家、遏制其发展的工具,西化、分化、瓦解对方的手段。你说是邪教,它说是“精神运动”;而对那些严重危害本国利益的邪教,则不惜动用军队、使用武力来对付,从不手软。

这种情况,给一些邪教提供了苟存的机会。当一个主权国家依法打击产生在本土的邪教时,诡计多端、无孔不入的邪教,就会跑到其他国家找到发展蔓延的土壤条件。

“法轮功”邪教正是如此。

“狡兔三窟”。“法轮功”头头李洪志,当然知道他所作所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为逃避打击,早在1998年便举家迁到美国定居了。待到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后,在西方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便在美国构筑起指挥机构。从此,境外策划、网上传播、挑动境内闹事,成为“法轮功”的主要活动方式。同时,把触角伸到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干尽了丑化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罪恶勾当。至此,“法轮功”已演化成一个跨国传播的邪教组织。

“法轮功”在西方一些国家立足并蔓延,是其与西方反华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一方面,“法轮功”需要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保护和金钱滋养;另一方面,西方反华势力需要这样一个具有邪恶本性的邪教来充当西化、分化、扰乱社会主义中国的工具。二者狼狈为奸,一拍即合。

这样一来,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形成了境内、境外两个战场。境内战场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轮功”境外策划、网上传播的最终目的是在境内挑起事端,闹不起事来便了无收获;同时,西方反华势力与境外敌对势力之所以支持“法轮功”,也在于“法轮功”在境内的极少数顽固分子不时地闹起一点小风小波,待到它闹不起任何风波的时候,“法轮功”便失去了存在价值,会被一脚踢开,成为向隅而泣的丧家之犬。

这从境外“民运”的结局中,已经看得非常清楚。

但是,境外斗争是不可忽视的,境内外斗争是紧密相连的。当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境外斗争在战略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不可稍有疏忽。也应深入研究,在多个层面上(官方的和民间的)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建立国际反邪教统一战线方面,争取也像公安部“猎虎行动”抓外逃经济嫌犯那样重点突破。我们相信,作恶多端的邪教头子会有这么一天的。

十八年正与邪的较量,我们付出了代价,但也为世界反邪教斗争树起了一根标杆,为世界反邪教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经验,对推动世界反邪教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我们坚信:邪教是国际公害,为其邪恶本质所决定,它在本国是社会“毒瘤”,而逃到境外,即便受到当局的认可,这“毒瘤”也决不会变成“宝贝”,也不会因此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不起任何破坏作用,也不产生消极影响,它依然是所在社会的毒瘤和怪胎,它决不会给所在社会带来文明、进步和福祉。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滋生蔓延,是对全人类的挑战;面对邪教,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只有开展反邪教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遏制邪教。但愿早日形成共识并见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