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6月30日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结(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并支持配合区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和住房、国土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结算相关条款应明确工程结算价款以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准。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得与主合同相抵触,对变更事项、工程量增减、违约行为等必须明确具体处理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投资变更的,应按项目投资变更审查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的,区审计机关在进行项目决(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区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区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九条 区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专项预算全额保障。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准备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和住房、国土资源、经信、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需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送区审计机关。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且项目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纳入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审计计划管理。
未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区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备选库(以下简称区参审中介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结)算审核报告等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复核,未经建设单位审查复核的,中介机构不得出具正式报告,建设单位也不得使用。正式的审计结果应在出具后5日内报送区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审计机关可对部分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区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书面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融资项目还包含项目投资人),所涉相关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并一次性交付,所报送的相关资料应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区审计机关确定专人接收和管理送审资料,建立送审项目台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登记管理。送审资料经造册登记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已登记入台账的审计资料,不得更改建设项目送审金额,送审资料交接完成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确有重大遗漏的经区审计机关分管投资审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补报相关资料。其他审计人员、聘请协助审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不得接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难易程度等特点,制发审计通知书并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审计、组织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一)直接审计。即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组织审计。审计机关按规定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送审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区审计机关负责,其中送审额在3000万元重特大项目由区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组织审计,其余项目由区审计机关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区审计机关安排直接审计和组织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相关部门参与。区审计机关委托审计,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区参审中介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区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明确审计目标,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提出审计措施和工作要求。调查时应当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具备《四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审计条件和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已完成工程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对报送的工程决(结)算资料能够满足审计条件的,区审计机关正式开展审计工作。不具备审计条件的,不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七条 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检查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签证、验收和材料设备采购及建设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等内控制度;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检查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检查土地征用是否按规定进行批准,用地手续是否按规定履行,拆迁安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重点检查有无侵占拆迁户利益和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五)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检查招投标程序以及执行结果的完整、合法性;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货物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是否客观、公正、合法。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招投标过程是否完整;评标、定标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检查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和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有无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合同;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建设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是否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有无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项目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真实;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整;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检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高估冒算和漏算情况;单价计取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吻合,定额套取是否准确,有无重复套用、恶意套高等问题;各项取费是否规范;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对工程变更是否按照《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手续是否齐全;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工程验收程序是否合规、合法,验收的竣工报告、图纸、文件是否齐全,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有无因决策失误、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纳入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等情况及时报告区审计机关。区审计机关应及时跟进,采取摄像、拍照等方法进行跟踪记录,以固定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审计质量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审计机关人员一般不应少于2人,且审计组组长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参加审计的外聘人员应当作为审计组成员予以明确,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广元市昭化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权利义务,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跟踪审计行为的监管,促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签署相关意见和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文书。
区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资料,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决(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不得批复项目决算、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安排拨付资金和结算工程价款。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区审计机关进行复核。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裁决,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投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原则上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与政府投资有关的重要事项调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都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中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项目送审资料不全,无故不配合、不签证,故意拖延审计时间的,由区审计机关向相关单位发送书面函,通知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限时到场配合审计;对不愿意主动配合、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区审计机关可以暂停审计或中止审计,并书面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拨付剩余工程价款,将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纳入本级建设领域准入限制的负面清单管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审计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区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区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涉及工程价款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以及对参与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隐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区审计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区审计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