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发布时间:2016-11-29 15:41:35
来源:昭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受理机构 | 昭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光东路1号 |
联系电话 | 0839-8725515 |
设定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三十二条第三款 3.《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筹建提供的材料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6.申请设立场所方位示意图;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终审提供的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对材料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现场勘查→公示→筹建 4.终审→许可决定 5..办结 6.取件 |
资料下载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受理机构 | 昭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光东路1号 |
联系电话 | 0839-8725515 |
设定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三十二条第三款 3.《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筹建提供的材料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6.申请设立场所方位示意图;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终审提供的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对材料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现场勘查→公示→筹建 4.终审→许可决定 5..办结 6.取件 |
资料下载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