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区法院设置21个部门,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民商事审判一庭、民商事审判二庭、立案庭、行政庭、法警大队、办公室、机关事务部、虎跳法庭、卫子法庭、王家法庭、昭化法庭、明觉法庭、太公法庭。人员编制6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60人,事业编制7人。实有人数7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2人,事业编制人员8人,退休人员21人,遗属人员2人。财政定额补助临聘人员8名,实有临聘人员29人。固定资产总额1158.67万元。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预算情况说明
区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070.15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823.53万元增长23.04%;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070.15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823.53万元增长23.04%。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070.1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750.76万元,公用支出169.19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104.6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45.6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2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公务接待费预算8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3.6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无100万元以上专用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名词解释: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4.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5.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