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总编制151名,其中行政编制0名,政法编制140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0名,其他事业编制0名,工勤编制11名。在职人员总数161人,其中行政人员0人,政法人员147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0人,其他事业人员0人,工勤人员14人;退休人员11人;协警168人。固定资产总额5730.76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隐蔽斗争和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负责掌握、控制、处置全区邪教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分析形势,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制定对策。
(三)抓好全区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组织全区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全区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组织全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含农用运输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工作。
(八)做好全区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管辖区域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工作;做好治安拘留所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全区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四)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五)分析全区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组织全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承办全区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管理分配全区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
(十八)管理全区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444.37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954.65万元增长16.57%;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3444.37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954.65万元增长16.57%。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3126.5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359.20万元,公用支出767.37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317.8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99.20万元,其中:政法检测专用设备购置80万元,其他业务装备设备购置19.20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62.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公务接待费预算15.00万元,较2017年预算下降20%,主要原因是接待费标准和批次都有所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7.81万元,较2017年预算下降51%,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保留车辆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公务用车和处理单位突发应急事务。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无100万元以上专用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