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基本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共有编制38人,其中:政法编制34人,事业编制4人。2018年预算实有在职编制内人员36人,较去年34人增加了2人,其中:行政人员31人,其他事业人员5人。财政全额供给36人。退休干警6人。固定资产总额491.75万元。
(一)职能职责: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3、公诉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刑事执行检察局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犯罪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法定代表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5、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6、检察技术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7、纪检、监察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8、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业务部门,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二、预算情况说明
区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28.33万元,较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收入471.48万元增加156.85万元,增长33.26%。综合预算支出628.33万元,较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支出471.48万元增加了156.85万元增长33.26%。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537.5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36.87万元,公用支出100.66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90.80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38.4万元,为中央省政法专用支付业务装备费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公务接待费预算8.0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8.0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保留车辆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公务用车和处理单位突发应急事务。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无100万元以上专用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