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区司法局共有编制49名,其中:政法专编42名,参公事业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6名。2018年预算实有在职在编人员42名,较去年39人增加了3名,其中:行政人员34名,其他事业人员2名,机关工勤6名。区司法局退休5人(其中:行政人员4人,其他事业人员1人)。固定资产总额259.419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办区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指导各乡镇和区级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
4.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6.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7.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警车等装备的管理。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和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协助区委管理司法所所长。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收入587.6万元,较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收入538.8万元增加48.8万元,增长8%,增长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和薪资增长。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支出587.6万元,较2017年部门综合预算支出538.8万元增加了48.8万元,增长8%,增长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和薪资增长。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540.0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 418.56 万元,公用支出121.48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47.6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27.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业务装备费8.4万元,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19.2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2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无100万元以上专用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