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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2-23 00:00:00 来源:区民政局

一、基本情况

区民政局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总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其他事业编制 13人。2018年预算实有在职编制内人员23人,其中:行政人员10人,其他事业人员13人。全局离退休人员7人,其中:行政人员6人,事业人员1人。固定资产总额227.34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规划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广元市元坝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广元市元坝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机构对全区的殡葬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909.07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314.41万元增长26%;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909.07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314.41万元增长26%。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351.7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60.09万元,公用支出91.62万元。
    部门专项项目预算2557.36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较2017年预算下降37.5%,主要原因是接待费标准和批次都有所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0万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无100万元以上专用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