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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基层组织活动和 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0:15:24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基层组织活动和 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规范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广元市昭化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201712 22

 



广元市昭化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以下简称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6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基〔20161)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基层组织活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村级日常办公运转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遵循民主决策、统筹安排、公开公示、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由省、市、区财政按行政村(社区)个数、类别等因素定额补助。

第五条  区财政将省、市、区财政补助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基层组织活动。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激励创先争优,走访慰问,群团活动,组织活动场所维护等。

公共服务运行。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类、农业生产服务类、农村生活服务类、农村社会管理类项目的运行维护。

日常办公运转。主要包括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社区)正常运转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其他形式村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支出。

第七条  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原则上实行“村财乡代管”,严格经费审核制度和支出范围,规范账务管理,严禁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社区)干部个人。

计划申报。村(社区)根据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年度规模和使用范围,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压缩村级不必要支出。

计划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策程序、使用范围、资金额度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资金支付。村(社区)根据计划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支付。资金支付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计划调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村(社区)提出变更申请,报乡镇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村(社区)应严格按照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管理规定和年度使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各乡镇(街道)按照“一次审批、分次实施、统筹兼顾、绩效评价”的原则研究审批。

第九条  为了提高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的使用效益,各乡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每村(社区)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资金留存乡镇作为奖补资金,同时制定相应的奖补办法,绩效考核后发放。原则上各村之间不得调剂。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还债,不得用于村组(社区)干部薪酬待遇补贴,不得用于村(社区)居民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等超范围安排,严禁平调、挤占或挪用。上年结余资金可转接下年继续使用,两年未使用的资金由区财政按政策收回统筹再安排。

 第三章  绩效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机制,不定期检查指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村(社)自评,乡镇评价,并将结果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局,作为乡镇财政工作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对村(社区)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局上报一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将基层活动和运行经费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情况及年度资金规模、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议定内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村(社区)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质量监督小组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政府(部门)与群众等组织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现对项目、资金监督的全覆盖。 

第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对(社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