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幼儿园: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
2017年6月5日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 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区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其中:在园幼儿每年500-1000元,小学生每年500-2000元,初中生每年1000-3000元,高中生每年1000-4000元,大学生1000-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就学需求以及已享受扶贫助学补助情况审定,若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救助内容。
(一)学前教育阶段:可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可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等进行救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可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四)高等教育阶段:可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学校初审→教育局审定→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如实填写《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资助申请表》,提供救助需求相关证明,直接交到户口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二)初审:乡(镇)中心小学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和提供资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中心小学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于一周内汇总上报教育局。
(三)审定:区教育基金审核领导小组每半月进行一次审核,主要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救助标准。
(四)公示:各乡(镇)中心小学将救助情况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内如有情况反馈,应再次调查复核。
(五)发放:区教育局应根据最终审定情况及时将救助款打卡直发到学生(或监护人)手中,保证申请人能在一月内领到救助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由区教育局统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由区教育局单独开设专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教育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教育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区教育局作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第十六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按时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上月教育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教育基金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教育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每年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将教育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明细)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将申请、打款明细表册、单据等资料分类规范存档。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切实加强救助基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