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广元市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7年6月5日
广元市昭化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创新和改革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供给模式,持续有效解决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及培育壮大集体经济的资金需求,结合我区产业扶贫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基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一条 基金设立原则及规模。贫困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本方略,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效益、滚动使用”原则,以村为单位设立,覆盖全区63个贫困村,每个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规模不低于3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筹集补充。
第二条 基金性质。贫困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是村集体所有、村民自主管理,用于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 基金用途。有效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资金需要,培育一批有地方特色、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的支柱产业,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确保贫困农户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续长期收益。
1.对贫困户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特色产业,实施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项目,以及符合本地实际的其他产业项目。
2.对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主要支持采取自主经营、资产营运、以及投资专合社、龙头企业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取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资产营运保底收益率不得低于商业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
第四条 基金来源。财政安排到村的贫困户产业扶持基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各行业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接受社会捐助、基金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等其他方面的资金。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产业扶持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会”指导下负责对该基金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直接监管,同时接受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基金账户开设。每个贫困村单独开设“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七条 投放使用方式。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采取无息借款的方式,借款额度每户不得高于1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基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应在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遵循保值增值的原则,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额度、期限、用途、风险控制、退出收回及收益分配等。
第八条 使用审核审批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使用基金的程序:
1.申请。贫困户根据自身家庭现状,选择适宜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村“两委”)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2.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借款申请的贫困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合同。贫困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等内容;
5.发放。根据借款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借款拨付到借款贫困户“一卡通”账,并建立台账;
6.还款。借款到期后,贫困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若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作好工作记录、影像资料,经借款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后,可延长归还期限或予以核销;对不按要求使用基金借款的农户,应停止其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回收扶持基金;对期满不归还,村委会催收无效的农户,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的程序:
1.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应向
“村两委”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利益分配、退出回收等内容;
2.决策。村“两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基金使用决议;
3.公示。村两委对基金使用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议和章程使用基金;
5.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分配收益。
第九条 产业扶持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直接补助给贫困农户;
2.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农户;
3.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4.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5.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买车辆。
6.发放村社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条 各乡镇、贫困村要认真落实产业扶持基金政策,建立并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放款谁回收”的原则,乡镇财政、农经等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现场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审批程序,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挪用产业扶持基金,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造成资产流失和重大问题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区农业局是产业扶持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区财政、扶贫、农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加强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对各乡镇贫困村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基金补充和安排下一年度其他财政支农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乡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在每月5日前,以乡镇为单位按时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扶贫移民局报送上月产业扶持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及贫困村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扶贫、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一般村产业扶持基金参加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