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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 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0:09:5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 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17〕3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广元市昭化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昭化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参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区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和一次性拨款单位。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支付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情况

1、是否按照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区财政局及时、准确传输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向区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施核查、委托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八条   区财政局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九条   区财政局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区财政局可约谈或者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通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具体情况,区财政局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区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区财政局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期限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以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区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区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制度。

(三)会同区级部门、代理银行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区财政局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区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区财政局。

(四)区级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区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对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区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四)按区财政局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