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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0:11:38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以上项目的工程变更增量。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核;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  评审的程序

第七条 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件:评审中心落实专人接件并登记,对接收的送审资料形成评审接件清单经送、接双方签字确认;

(二)审核送审资料: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全面性、完整性初步审查,未达到评审要求的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三)评审任务分配: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中介公司随机排序轮流安排的方式结合在评项目的多少进行任务分配,如该项目与中介机构业务专长不一致时,应在纪检组的监督下调整至该类业务专长的中介机构实施;2000至5000万元的项目,结合中介机构业务专长和评审业绩采取公开抽签(在纪检组的监督下邀请三家以上的中介机构现场监督);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完成时限和评审费用的优惠程度进行评标)等方式择优选取中介机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分配单独处理。

(四)中介机构评审: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的建设内容、工程量、定额套用、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进行逐项核实,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评审中心的指导下向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单位进行核实、取证以及进行必要的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需设计单位完善设计的根据完善后的资料重新审核,确定真实、准确、合规、合法的工程造价;

(五)复核:评审中心可聘请专业人员或中介公司参与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反馈评审中介机构修改,评审中心再复核;

(六)征求意见:根据项目性质、特点等情况有必要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七)业务会审定:一般项目由评审中心人员进行审核,区级(含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集体审定;

(八)根据业务会审定情况拟写评审文件,局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及局领导审签;

(九)报区政府领导审签;

(十)印发评审文件。

(附: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办理业务流程图)

第四章  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六)统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费,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章 评审中心的职责

第九条 评审中心挂靠区财政局,在区财政局的统一领导下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为区级项目建设服务。

第十条  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其职责为:

(一)评审中心依法、客观、公正地组织评审中心内部人员、有资质的及执业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聘请有造价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式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二)评审中心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评审任务;

(三)评审中心应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采取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复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会审组会审、召开业务会议审查等方式进行全覆盖审核;

(四)评审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工作任务,并编写评审报告送被评审单位和区财政局;

(五)评审中心应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业务事项的沟通,负责监督中介机构对评审现场的踏勘;

(六)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有设计、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招标控制价纸质及软件版电子文档、 财政评审申请函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后再交付评审中心;

(二)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需要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评审中心送达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核实、取证等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章  中介机构监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或在广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区审计中介库、区评审中介库中择优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中选的中介机构入选区评审中介机构备选库,评审中介机构备选库按年度考核情况实行末位淘汰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要与评审中心签订评审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报酬等进行约定,并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有资质的、执业业绩良好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计价规范、计价定额,依法开展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期限从中介机构与评审中心办理项目评审资料交接手续的次日起,至中介机构将评审结果报评审中心审核之日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审期限的,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评审中心研究后书面答复。

序号

工程送审金额

评审期限(工作日)

备注

1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

5

 

2

100万元(不含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10

 

3

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5

 

4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0

 

5

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25

 

6

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35

 

7

50000万元(不含50000万元)以上

50

 

第十六条  非经评审中心书面同意,评审期限每延迟5天(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扣减该项目全部评审费用的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审定后拟定评审报告送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结论及评审说明。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送审情况、审核情况、审减情况等;评审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评审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材料价格依据、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审核情况、审增或审减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其他相关事项等。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能打印纸质资料连同送审的施工图及控制价送评审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所需经费,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并优惠后计取。具体标准为:100万元及以下(含100万元)项目按每个2000元计取,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计取,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60%计取,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40%计取,5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的20%计取。评审项目所发生的评审费用由中介机构分年度(或半年)按评审项目情况据实向评审中心申报,评审中心核实并报局领导审批后直接支付。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中介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即: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工作;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确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评审中心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评审工作,应及时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

(三)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介机构承办项目评审,必须从评审中心获取评审资料,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评审中心申请,踏勘现场进行核实必须有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不得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及分值:评审时限(40分)、评审质量(是否存在重大漏项、是否有重要工程量误差20%及以上、复核结果与评审结果差异10%以上)(60分),违反以上情况每发现1次扣10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中心给予暂停评审业务6个月处理:

(一)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秘密及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

(二)私自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直接报送的项目资料的;  

(三)擅自将评审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的;

(四)私自与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就评审事项进行接触的;    

(五)私自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六)参与自己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项目评审的;

(七)安排非本公司的造价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的。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我区评审中介备选机构库资格:

(一)在一个年度内有2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评审中心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二)在一个年度内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复核发现重大漏项、重要工程量误差20%及以上1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评审中心安排的;

(四)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未造成损失的;

(五)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评审结论未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不得参与我区项目评审、审计等所有业务:

(一)在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评审之便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红包”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它礼品的;

(三)利用评审工作之便进行索贿、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评审过程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违背职业道德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停止工作并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办理流程

 

评审中心审核业主单位送审资料、接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中心将评审资料分送中介机构(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出具初步评审结果(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10000万元、10001万元5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上分别在510152025355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复核、征求业主单位意见、集体研究、反馈评审中介机构修改(500万元以内、501-5000万元、5001-10000万元、10001-5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上分别在5810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中心将评审报告送区政府领导审批

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中心提出评审意见、拟写评审报告、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签(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1、从所有资料备齐、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始计时;2、如业主单位不能提供软件版的施工图或专业造价软件版造价电子文档的,1000万元以下、1001万元至5000万元、5001万元至10000万元、10001万元至50000万元、5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延长5、10、15、20、25个工作日;3、因业主方提供的施工图粗糙、不全无法核实建设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严重不符、重大漏项等问题的按业主方提供修正后资料的时间重新计时;4、项目变更增量、特大型项目(5个亿以上)、特殊项目(铁路等特殊行业项目)评审时间可在以上评审时限的基础上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