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整合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培训质效,现将《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就业创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就业创业培训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整合培训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切实解决多头培训、重复培训、低效培训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统筹整合培训项目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整合培训项目资金,是指将分散在各行业部门的培训类资金,从预算编制环节统筹整合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培训、使用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整合培训资金根据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着力提升就业创业人群发展技能的总体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整合培训是指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面向城乡符合培训条件、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第五条 培训计划必须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意愿,向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倾斜。同时,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将更多的农户培育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会员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第六条 整合培训计划由各行业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2月底前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汇总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培训项目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培训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区户籍的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群体、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
第九条 培训内容。
(一)产业培训。主要开展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包括猕猴桃种植技术培训、蔬菜种植技术培训、肉羊养殖技术培训、生猪养殖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药材产业技术培训、核桃嫁接技术培训、旅游标准化建设培训等。
(二)专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电商培训、家政服务培训、残疾人技能培训、建筑工匠培训、劳务品牌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扶贫专班培训等。
(三)就业创业培训。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青年就业技能培训、巾帼创业就业培训等。
(四)企业生产运营培训。主要包括企业达产生产培训,在岗培训,扶持企业发展培训等。
(五)涉外农民工培训。主要是在区外务工的昭化籍农民工的集中培训。
第十条 培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各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培训补助对象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相关合理支出。其中:培训环节费用不低于85%,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不高于15%。
(一)课堂培训及实训费用。包括教材费、教学耗材费、教师讲课费、学员食宿费、教学场地及设施使用或租赁费、实训费、技物配套费、宣传组织费、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班级管理人员补助费等。
(二)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费用。包括对管理工作时产生的现场核查、评审、档案管理以及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等费用。
(三)信息化手段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现代培训器材等费用。
(四)后续跟踪服务费用。包括创业扶持、技术支持、联系学员通讯费、教学(实训)交通费补助等费用。
第十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各部门整合前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以后年度若上级政策有变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具体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在年度实施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培训资金实行报账制,由承担培训的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级行业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确认,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据实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培训费,培训合格率95%以下的不予报销。培训补助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资金按照涉农培训整合行业部门规范操作,各整合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健全考评指标体系,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