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2017年4月28日
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
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6号)和《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统计〔2016〕41号)精神,加强法人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联动,进一步完善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区名录共建部门。先在编办、工商、税务和民政等部门范围内共享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第三条 按照信息互惠共享的原则,区统计局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被授权部门也应及时将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调查中获取的单位变动情况反馈区统计局。
第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在确保标准衔接一致的前提下,建立部门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名录库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实施名录库共建共享制度,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专项调查,对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负责名录库维护用户授权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对乡镇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区统计局提供的工商、编办、民政等部门当年新增、变更、注销单位信息,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的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做好辖区内名录库中“四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村居委会的法人代表、期末从业人员和经济指标、当年营业状态等重要指标的清查、更新、维护,并将日常维护更新的信息报送区统计局备案。
第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区工商、编办、民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基本单位名录库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规范、准确地向区统计局提供本部门当年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区经信、交通、旅游、住建、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利用掌握的单位信息,配合区统计局做好所属服务业网上直报单位的营业状态、从业人数等重要指标维护更新。
第三章 维护方式及频率
第八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全面更新是指利用周期性普查形成的普查数据对名录库全部单位进行更新;部分更新是指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各专业统计调查取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对名录库部分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名录库的全面更新每5年一次,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部分更新由目前的季度一次过渡到月度一次,按照调查制度规定时间完成。
第九条 日常基本单位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
1.区统计局定期从区工商、编办、税务、民政等部门取得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并根据单位活动所在地原则,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统计员按照单位活动所在地原则,对新增单位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进行核实;以区统计局授权的维护更新用户,按照调查取得或核实后的名录库资料,在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平台上,按权限及时更新名录库数据。
3.区统计局建立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对维护更新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并定期对名录库质量进行抽查和考核评比。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条 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共享信息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统计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代码、联系方式、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营业状态、控股情况等基本属性指标。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共享流程:
(一)部门以公函形式向区统计局提出对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需求,需求应明确使用目的,所需名录范围和内容,并附统计局对该部门相关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的书面决定,
(二)区统计局收到部门需求后,结合统计调查项目对需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部门。
(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区统计局与部门领导代表双方签订《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共享协议》。
(四)按照协议内容,区统计局加工整理名录信息,并提供给部门。
(五)部门取得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后,与本部门掌握的单位信息进行比对,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3个月内将单位比对结果、单位信息变更情况以及本部门掌握的行政登记资料反馈区统计局。
第十二条 区统计局和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资料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部门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单位变更信息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记录信息,以维护更新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部门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和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区统计局和各部门必须确保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及部门资料在存储、传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区统计局获取的部门资料、各部门获取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只能用于调查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协议外第三方提供、泄露能够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违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共享协议
甲方: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乙方:(部门)
为做好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共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要求,向乙方提供其经市、县(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通过的 统计调查所需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乙方将本部门掌握的单位信息与甲方提供的名录库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调查中获取的单位信息变更情况以及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反馈甲方。甲方负责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料维护更新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根据乙方提出的信息需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 (范围)的 等基本属性指标。
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开展相关统计调查,应在调查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比对结果、调查中获得的新增、变更单位的 等指标,注销、变更单位名单,以及本部门掌握的 等行政记录资料反馈甲方。
四、甲乙双方以 形式向对方提供 格式的信息。
五、甲方自乙方取得的资料只能用于维护更新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乙方自甲方取得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只能用于开展国家统计局审批批准或备案通过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工作和任何其他目的,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泄露。违反本协议,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以及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