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闭
你还可以输入40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12:07: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 广元市昭化区“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统计局

2017年4月28日



广元市昭化区“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责任,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申报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元市昭化区“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区委编办、民政、食药工商、税务、质监、统计等名录库共建部门;经信、商务、发改、住建等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等投资项目资料审批部门;统计、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国土等投资现场核查部门。

三、相关部门职责

名录库共建部门:负责制定部门、系统名录库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部署、检查和监督本系统名录库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登记资料共建共享制度;按照统计部门要求,按月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真实、完整的名录库行政登记资料;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名录库资料开发利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有关名录资料;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质量的检查工作。

名录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四上”企业和调查单位入库申报管理,审批资料收集、汇总、审核确认、统计工作保障和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四上”企业和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本系统监管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质量检查等工作。

投资项目资料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向业主单位、建设部门审批发放投资项目立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用地许可等统计入库要件资料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投资项目现场核查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统计入库申报管理办法,安排专人对投资项目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四、责任追究的情形

在“四上”企业申报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要求提供行政登记资料,造成“四上”企业单位应在而未在名录库中,影响申报的;

2.“四上”企业审批工作不落实,办事拖沓,延误报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报批时间节点要求,申报的材料不规范不合格、报批工作不严肃认真对待的;

4.不实地核查,擅自更改审批报表中主要指标,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5.名录、专业及部门衔接中,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工作失误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申报的“四上”企业入库率低于80%的;

7.将虚假单位、空壳单位、打捆单位申报进入“四上”企业的;

8.所申报“四上”企业单位真实存在,但报送指标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编造统计数据的;

9.统计专业人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的本专业(行业)企业的发展变化掌握不准,不调研、不摸排,造成应统未统、应退未退,影响全区名录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不按要求对企业申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

11.违规审批出具项目申报要件资料而造成虚假投资项目入库的;

12.伪造、变造项目申报要件资料而造成虚假投资项目入库的;

13.假借项目施工现场而造成虚假投资项目入库的;

14.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企业、个体户如果拒绝提供统计申报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真实的申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各相关部门有责任追究情形所列1、2、3、5、6、9、10项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单位名录库领导小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三)有责任追究情形所列4、7、8、12、13项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有责任追究情形所列第11条行为之一的,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