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元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不符合林权登记相关规定、无法进行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变更登记的林地租赁、转包、入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登记发证。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区林业和园林局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发证申请。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每宗地单位面积需达到50亩(含)以上。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低不得少于5年,最长不能超过林地承包剩余年限。
第八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示(集体统一经营林权,公示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五)记载于林权流转台账;
(六)发证。
第九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林权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地块公示情况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申请人进行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区林业和园林局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依法不能流转的林权,当事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时,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在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书面异议,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对其所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区林业和园林局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在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登记时,应同时在林地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信息,并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限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并承但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林地流转由流转双方当事人或受让方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林业和园林局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