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确保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果)权流转,是指在广元市昭化区范围内,取得经济林木(果)权证的经济林木(果)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份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形为。
第三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转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经济林木(果)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盘活现有经济林木(果)产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经济林木(果)权属无争议。
第五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第六条 下列经济林木(果)不得流转:
(一)经济林木(果)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经济林木(果)权证的;
(三)未取得经济林木(果)所依附生长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七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流转林木(果)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树种、林龄、株数、丰产周期等;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当合同期满时经济林木(果)存量及处置方式;
(七)合同期内,因经济林木(果)所依附生长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发生的土地、经济林木(果)及安置补助等相关费用的处置方式;
(八)林副产品收益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 家庭承包土地上的经济林木(果)权流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第九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时,经济林木(果)所依附土地经营权需同时流转。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进行:
(一)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阐述流转目的、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年限和流转底价,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二)采取公开竞价或议价等方式确定拟流入方,并将竞价或议价结果在本村民组织内公示30个工作日,确定流入方;
(三)签订流转合同;
(四)办理经济林木(果)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是否进行评估,集体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个人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济林木(果)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向区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办理经济林木(果)权变更登记的,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经济林木(果)权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经济林木(果)权流转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经济林木(果)权变更条件进行变更登记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