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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经济林木(果)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6 10:09:37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非林地经济林木(果)产业科学、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的且土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无争议的非林地经济林木(果)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三条经济林木(果)权证仅作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凭证,不作为土地、林地权属及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权利人是指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 颁发经济林木(果)权证的经济林木(果)适用于非限额林木采伐、运输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经济林木(果)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区林业和园林局是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七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拥有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初次到区林业和园林局办理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经济林木(果)权利人所拥有的经济林木(果)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或全部转移的,经经济林原权利人和权利接收人共同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权利转让、政策性收回、划转、互换等原因,经济林木(果)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全部丧失的,区林业和园林局按规定对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八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统一格式的《经济林木(果)权证登记申请表》、《经济林木(果)权证》。

第九条 经济林木(果)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经济林木(果)权证制作、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 经济林木(果)采取自愿申请,并应当按权属和宗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的具体内容: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权利人、经济林木(果)树种(其中经果类包括是否为省级认定优良品种)、株数、树龄,四至边界、面积、农用地种类、农用地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由经济林木(果)所有者进行登记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集体未承包到户的土地,依法承包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种植经济林木(果)申请所有权登记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所有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五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所有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经济林木(果)权证、所有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到区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的位置、四至界限、树种、面积、株数等清楚准确;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七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需一并流转。申请登记时,流转双方共同申请;按宗地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全部转让的,原经济林木(果)权证应同时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现场勘验


第十九条 受理登记后,对初始申请登记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和对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区林业和园林局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所有权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所有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界限模糊的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绘制经济林木(果)所在地位置范围图等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内容;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地块种植的经济林木(果)申请所有权的,四至、面积、位置范围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现场勘验需填写《经济林木(果)权证现场勘验表》,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四章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公告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登记申请,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在拟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勘验或核实结果。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申请登记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林业和园林局、区政府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依法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经济林木(果)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区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区林业和园林局)印章后发放给所有权申请人,并填写《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登记表》,所有权权利人签收。《经济林木(果)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林业和园林局应当制作规定格式的表册,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过程、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等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并作为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档案材料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