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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果乡关于印发《白果乡汛期危旧房屋安全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10:09:5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乡人民政府

各村(居)委会,乡属各部门:

《白果乡汛期危旧房屋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已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白果乡人民政府

2018年4月7日


白果乡汛期危旧房屋安全处置应急预案


为快速高效地做好危旧房屋安全处置应急工作,避免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确保群众的住房安全,根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白果乡汛期房屋安全隐患的处置工作,建立应对危旧房屋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救助和抢险机制,落实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昭化区城乡农村危旧房屋安全处置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白果乡危旧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已鉴定的属C、D级的危旧房屋为重点),其现状已超出安全使用范围的危旧房屋。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房屋安全出现险情,各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救助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处置应急指挥机构

白果乡危旧房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的工作。

(二)处置应急成员单位

根据上级规定,由房屋所在村(社区)、党政办、经发办、农办、财办、村建办、事务办、综治办、纪委、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供电所、供水营业所、电信局、华数公司等单位组成。

(三)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房屋安全抢险的应急救助工作。

2、建立完整的乡、职能部门、村(居)三级通讯网络,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

(四)各应急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应急成员单位接险情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及时发布通知通告,负责后勤保障。

2、财政所:负责联系各类乡属公房,以及各区级单位非住宅类公房的对接和协调。同时负责联系区财政局,配合和协助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等工作。

3、村建办:负责联系所有国有、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以及村(社区)原办公场所(不含已出租给企业生产、办公的)。密切关注房屋动态,建立观察体系,实时观察房屋实际情况;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通报险情;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负责接报险情后立即派遣城管队员协助居民疏散;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稳定等工作。 

4、综治办:负责避险转移,现场施救等相关工作,接险情通报后落实相关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消防车、消防人员现场进行救援,负责牵头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各类信访纠纷进行调解、维稳,确保治危工作平稳开展。

5、各村(居)委员: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上报乡政府。建立危房监管机制,实时观察房屋农村危旧情况,落实专人对该房屋做好全天24小时监测,做好巡查监控记录台账,做好预警、预报的信息反馈和应急抢险工作;明确应急疏散场所,做好人员疏散工作;负责村级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了解居民群众的想法及需求,做好稳定工作。

6、派出所: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的紧急转移,确保应急救援现场稳定。

7、卫生院:负责抢救伤病员;接报险情后落实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群众进行心理疏导。

8、纪委:负责促公平、促效能,全程监督,防止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采用抽查、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对失职、渎职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9、供电所、水务站等依据《广元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时强制切断水、强电、弱电等线路。

10、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相应措施

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减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全力以赴开展救助工作。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灾后救助与倒损住房处理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在区民政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倒损住房处置

因灾倒损住房处置由村建办组织实施,负责倒损住房处置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责任与奖惩

1、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参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