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二、对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三、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