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文件;《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
二、申报条件(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申请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2.申请人通过便民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3.卫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录入奖扶系统;
4.将相关材料送区卫计局审核并公示;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按年计算及时发放奖励扶助金。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9-8722657
投诉电话:0839-8725114
网上办事地址:http://egov.gyyb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