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申报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须法院判定失踪。
三、申请材料:
1. 《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或《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盖鲜章),或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养父母死亡的,还需提供《收养证》原件。
4.孤儿与父母关系的证明,监护人鉴定的监护协议书一式三份。
5.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的审查意见。
6.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的审核意见。
7.孤儿2寸照片2张。
8.以孤儿姓名办理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及监护人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9-8725378
网 址:http://egov.gyyb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