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隧道施工、大型桥梁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3.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考核和三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7.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闭环管理情况。
(二)项目分包、转包情况
1.分包、转包单位资质情况;
2.分包、转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职、在岗情况;
3.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情况。
(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1.隧道施工、深基坑、高边坡、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批情况;
2.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情况。
(四)项目监理情况
1.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监理人员配合及在职在岗情况;
2.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质量、安全检查等监理工作;
3.落实监理例会和监理日志填写情况等。
(五)建设单位(业主)履职情况
1.按规定概算和支付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2.报备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相关资料情况;
3.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情况等;
4.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专项治理阶段(6月10日至11月30日前)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业主、施工、监理、设计、检测检验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查漏补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责任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成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形成闭环管理。
要结合专项治理实际,采取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巩固提升专项治理效果。区安办将组织综合督查组开展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全面梳理专项治理行动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监管措施和管理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细化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时间、要求和工作措施,务求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安办牵头成立广元市昭化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局、区质监分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国资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三)明确监管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行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渡口工程等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行动。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行动。
区经信局:负责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治理行动。
区质监分局:负责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除外)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现场架管材料出厂产品质量和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审批。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家具产业城、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
区国资局:督促相关国资企业做好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区安监局:负责做好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落实专项治理行动。
(四)加强督查检查。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本地区、本行业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坚持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督查检查行动,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执法“全覆盖”。
(五)强化执法监管。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负有事故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六)严肃责任追究。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七)强化教育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临时工、劳务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