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制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8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109号)精神,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昭府办函〔2017〕148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落实《昭化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各股室站处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昭化区政府网站、办事大厅等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亮证执法。(局水政水资源股、相关执法股室)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相关执法股室)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局领导小组和法律顾问对相关股室提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局水政水资源股、相关执法股室)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局“三项制度”的顺利开展,成立昭化区水务局“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正功 局 长
副组长:许 超 区防洪办主任
严正清 副局长
仲云山 副局长
李道平 副局长
成 员:杨 靖 局办公室负责人
蒲国君 区防洪办副主任
罗显军 局水政水资源股负责人
商友鹏 局水土保持股负责人
欧昌林 局供排水管理股负责人
张开波 农村水利股股长负责人
吴西邦 区堤防建设管理所负责人
肖 勇 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
王守斌 虎跳水务管理站站长
陈国芳 太公水务管理站站长
夏小林 卫子水务管理站站长
吴彦维 王家水务管理站站长
袁治国 昭化水务管理站站长
任继兰 元坝水务管理站站长
薛春峰 明觉水务管理站站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照《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昭府发〔2015〕9号)文件,以明确了各股室的职能职责,严格按照职能职责的分工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好日常执法的合法性。
(二)突出工作重点。局各有关股室(5—10月)要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两方面,完善制度体系的建设上,做好“三项制度”工作。
(三)加强统筹结合。各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站处是执行三项制度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好各项制度贯彻落实,要把“三项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统筹衔接,科学制度具体工作方案,在11月5日前各股室将工作总结报“三项制度”办公室。
(四)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平台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三项制度”的推进中来。
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附件:1.昭化区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广元市昭化区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广元市昭化区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广元市昭化区水务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1:
昭化区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兴水、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水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监督、当事人权利的“六公示”和政务公开的“十条”基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执法不越权、不越位,确保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合法。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下同)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言行文明,举止规范。
三、执法人员不准收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执法人员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执法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六、执法人员不准对相对人挟私报复;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七、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水行政规费,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执法人员不准私自留置、处理水行政规费和占用罚没财物,做到收支两条线。
九、执法人员对遵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办领取水、采砂、捕捞等许可证的,须按规定时间、程序等要求予以办证;参加证照年审的,应在当日时间内审验完结。
十、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水事案件,应在4小时内作出反应,结案后须在15日内将其结果告知举报人;负责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6280257
附件2:
广元市昭化区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股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各执法股室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股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各执法股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广元市昭化区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防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109号)精神,结合昭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区水务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裁决。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
(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或者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裁决是指涉及权属纠纷裁决。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相关的股室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所在股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由分管领导和法律顾问参加,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分管领导和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股室会同其他行政执法股室进行审核。
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股室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股室之间发生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以股室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报送分管领导进行法制审核。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